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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债权人什么时候能向第三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有言道,欠钱的才是大爷。当替人讨债都能专门成为一种职业的情况下,想要从债务人那里要回自己往外出借的财务,显而易见并不容易。更甚者,有的债务人为了逃债还会选择人间蒸发,或者将债务几经转手,这样的行为更是使得讨债之路变得雪上加霜。

面对近年来我国严重存在的三角债以及债务人逃债废债现象,产生了一种新的制度,债权人的代位权。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代位权,是以传统的代位权理论为基础,针对确立的新的债的保全制度。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权制度的一种。保全债权是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代位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

那代位权具体是怎么回事呢?债权人代位权是《合同法》中又一种新确立的重要制度,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的权利,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危害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行使代位权法律要件

代位权的行使一般需要具备以下五个法律要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存在;

2、债务人要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且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即债务人到期能够并且应当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行使;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的行为使其债权人到期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

5、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不能超过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代位权的行使主体

代位权的行使主体是债权人。

债务人的各个债权人在符合法定的条件下都有权行使代位权,但是如果其中一个债权人已经就某项债权行使了代位权,并且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已被行使完毕,则其他债权人就不能就该项权利再对债务人的债务人行使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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