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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拼车出了交通事故如何索赔

相比于公共交通工具出行,私家车显得更有效率,在这样的情况下,加之日益拥堵的道路,拼车行业的兴起收到了上班一族的追捧。但是,人有旦夕祸福,即使是拼车也有可能会出现交通事故,那么拼车出了交通事故要怎么索赔呢?

一、拼车出交通事故怎么办

无论是拼车外出旅游,还是允许别人搭车,即便是收取一定的油耗费,只要收费是处于合理范围之内的,可以说,车主或者司机均是出于好意。对于拼车或搭车旅途中出现的交通事故,如果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拼车一方或提供搭车机会的司机负有一定的责任,该司机应该对搭乘人员因而遭受人身财产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便是完全无偿的拼车或搭车,对于事故负有责任的司机也无法免除法律责任,只不过相对于有偿的搭车服务,其所承担的赔偿责任相对较轻而已。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在委托合同中,相比之有偿的情形,无偿委托合同的受托人仅对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责任相对较轻。上述法律规定的立法本旨同样适用于拼车或搭车过程中:在有偿的拼车活动中,因驾驶人员的过错给其他搭乘人员造成损失的,其他搭乘人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拼车活动,因驾驶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其他搭乘人员造成损失的,其他搭乘人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可见,在有偿的拼车或搭车活动中,驾驶人员承担着更高的注意义务。

在拼车或搭车活动中,还涉及一个问题保险。众所周知,交强险只对本车人员以外的人身和财产损失进行赔偿,而拼车人员或搭车人员显然属于本车人员的范畴。当前,参与到拼车或搭车活动中的家用车,一般投保的只是交强险,这样一来,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搭乘人员将无法获得其所乘坐车辆所投保的交强险的保障。在本车驾驶人员无力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遭受损失的搭乘人员就陷于相当被动的局面。

针对上述情形,驾驶人员该如何更好地防范自己所可能承担的责任,搭乘人员又该如何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就成为我们不得不慎重对待的一个问题,乘客险于是进入我们的视野。所谓乘客险,又称车上人员责任险,负责赔偿保险车辆交通意外造成的本车人员伤亡,包括驾驶人员和其他乘客。因此,参与到拼车或搭车活动的车主可以为自己的车辆投保乘客险,同时,其他搭乘人员也可以通过签订拼车协议等类似措施将车主投保乘客险作为车主的一项义务纳入法律范围,以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

二、搭顺风车出交通事故怎么办

关于好意同乘纠纷,各地法院有不同的判决。有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有判令好意者承担10%、20%、30%、50%、80%赔偿比例不等。对于好意同乘的民事责任应是补偿责任而非赔偿责任。现在通-行的理论均认为汽车属高度危险作业。(但日本并未将其纳入高度危险作业范围。在我国也尚存争议,民法通则也未明确交通事故属高度危险作业。)有很多交通事故都是在低速行使(不超过20公里)下造成的。如在市内,因市民素质低下,横穿马路,擅闯红灯现象很普遍,有的甚至越过隔离网横穿高速公路也并不少见。

三、责任承担比例问题

1、因意外事件(如车辆正常行使中的轮胎爆胎、人为设置路钉或石块导致车辆倾覆等)导致交通事故,驾驶人尽到了注意义务。在驾驶人与同乘者都遭受人身损害的情况下,驾驶人或车主应当免责。从公平的角度而言,驾驶人与同乘人均为平等民事主体。在都受损害的情况下,让好意一方赔偿无偿乘车一方损失显失公平。作为好意一方不仅付出了体力、精力、还有车辆磨损、汽油消耗等成本,并且往往是驾驶人遭到的伤害更为严重,在同是受害人的情形下,让好意一方赔偿同乘一方损害,与理不通,与法无据。特别是好意一方如果车辆报废其损失往往要比同乘一方大若干倍,再让其承赔偿损失,等于给好意者雪上加霜。要知道,我国的私家车一方并不都是十分富裕的强势群体。一场交通事故往往可以使车主倾家荡产,在灾难面前他们也属弱势。所以应当平等对待,否则就是显失公平,在此情况下,对同乘人应采纳德国民法法学家的理论,即默示的风险承担,而不是默示的风险排除。有些体育项目都属于高度危险领域,如跳伞、攀岩、高低杠、足球、鞍马等项目随时都有生命危险,出现事故现象比比皆事,但未见向对方索赔案例,这就属默示风险承担。同乘亦属此理。

2、在同乘人明知驾驶人无驾驶执照或醉酒情形下,还坚持同乘,若出现损害,同乘人应承担50%的民事责任。

3、在交通事故系由其他机动车辆造成并逃逸未破案的情况下,好意方无任何过错,驾驶人或车主按严格责任承担10%补偿责任为已足。并且该责任仅限于人身损害范围,不应涉及物的赔偿和。

4、在同乘人参与驾驶意见或轮流驾驶的情形下,参与人的身份应为车辆使用人,如出现车祸,应各自分担责任。

5、如驾驶人专程去送同乘人到某目的地,如出现交通事故,且驾驶人无过错的情形下,此时,乘车人是属于车辆使用人,若受到伤害应向肇事一方去索赔。好意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6、在假期共同外出旅游,各种费用均适用aa制的情况下,同乘人的身价亦属车辆使用人,均不构成好意同乘,如驾驶人未尽注意义务或违章驾驶,比照好意同乘承担2030%补偿责任为宜。

7、在驾驶人与同乘人书面约定风险自己承担的情形下,法院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不应判令好意方承担补偿责任。

8、在机动车主上了座位保险的情形下,好意者可向保险公司求偿因车主保险所应得的利益补偿。获得利益不足补偿同乘人的损失的,按交通管理部门划分过错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9、在车主将车辆出借车辆给他人,他人也安排了有驾驶执照的人驾驶的情况下,出现交通事故,给同乘人造成伤害,车主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责任应由借车人或驾驶人承担过错责任。借用车辆,在我国婚事嫁娶十分普通,发生的交通事故也很普遍,但让车主承担严格责任也不符合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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