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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个人破产制度指日可待?


前不久有个开公司的朋友问,他的外债已经远远超出承受能力,不堪重负,他问他能不能去申请破产?要是之前,我只能告诉他:我们很同情他的遭遇,但是很遗憾,目前个人无破产制度。他口中的破产制度,是公司法的瑰宝。只有公司能将投资人的风险量化,让投资人敢于冒险,敢于创造,并同时保证后院财产安全。但今天,律霸小编要告诉大家一个好消息——个人破产制度在来的路上了!

首先我们介绍下什么是个人破产制度。大家都知道当企业资不抵债时可以申请破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但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却一直只存在学术探讨范围。个人破产制度是指当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的全部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或对其债务进行豁免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和以后应尽义务的一种法律制度。

个人破产制度的威力是巨大的,它将直接消灭债权人的债权。也因为此,学术探讨中不乏反对声。

2018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向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报告关于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时强调,“基本解决执行难”正处于攻坚克难、决战决胜的最后关键时期,也到了推动长远解决执行难问题的窗口期,并为此建议完善执行立法,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畅通“执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路径。

周强院长这个报告火速推动了个人破产制度的进程。时隔一年,2019年10月9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平阳县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情况。

这是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件。温州法院成了第一个吃螃蟹的人。以下是温州法院通报具体案件情况:

债务人蔡某系温州某破产企业的股东,经生效裁判文书认定其应对该破产企业214万余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调查确无能力清偿巨额债务。蔡某仅在其现就职的瑞安市某机械有限公司持有1%的股权(实际出资额5800元)。蔡某从该公司每月收入约4000元,其配偶胡某某每月收入约4000元,另有一辆已报废的摩托车及零星存款。蔡某长期患有高血压和肾脏疾病,医疗费用花销巨大,且其孩子正就读于某大学,家庭长期入不敷出。

2019年8月12日,平阳法院裁定立案受理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后,指定温州诚达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管理人对外发布债权申报公告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后,平阳法院于9月24日主持召开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蔡某以宣读《无不诚信行为承诺书》的方式郑重承诺,除管理人已查明的财产情况外,无其他财产;若有不诚信行为,愿意承担法律后果,若给债权人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最终蔡某提出按1.5%的清偿比例即3.2万余元,在18个月内一次性清偿的方案。同时,蔡某承诺,该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六年内,若其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超过部分的50%将用于清偿全体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

本次参与表决的债权人共4名,债权人一方在充分了解债务人经济状况和确认债务人诚信的前提下,经表决通过清理方案。同意为债务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费和医疗费,自愿放弃对其剩余债务的追偿权。同意债务人可以自清理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满3年后,恢复其个人信用。但,自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全部履行完毕之日起六年内,若发现债务人未申报重大财产,或者存在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逃废债行为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恢复按照原债务额进行清偿。9月27日,平阳法院签发了对蔡某的行为限制令,并终结对蔡某在本次清理所涉案件中的执行。最终,该案得以顺利办结。

通过个人破产制度,蔡某214万债务将只需偿还3.2万元。当然此案只是试点,后续个人破产案件发展如何,如何规范,如何实施,尚且未可知。但这是不是意味着个人破产制度诞生将成为必然?

一直以来,个人破产制度支持者与反对者都意见鲜明。

支持者认为,首先,个人破产制度是文明发展,法治发展必然,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德国、法国、日本等国家、我国香港、台湾地区,均已确立个人破产法律制度。法不强人所难,破产制度保护的只能解决自己温饱问题的个人的生存权利。而债权人的债权作为基础温饱权利之上的权利被让步于个人基础生存权。从发展历史来说,破产制度起源于古罗马,当时罗马帝国商品经济发达,当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时,经两个以上债权人申请,或由债务人承诺以其全部财产供债权人分配后,法院可扣押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并悉数变卖,公平地分配给各债主。而且,在裁定个人破产后的一定时期内,破产人只有权维持基本生活保障,而不得进行奢侈消费和商业行为。此后,个人破产制度历经长期实践,逐步成熟完善,成为很多国家的一项重要民事制度。

其次,破产制度能将法院执行资源有效分配。个人破产制度的缺位造成大量本是“执行不能”的案件也涌向法院并进入执行程序,成为制约执行工作的一个大难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有相当一部分案件被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经核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客观上不具备执行条件,即使法院穷尽一切措施,也无法实际执行到位。而个人破产制度能将这部分“执行不能”依法退出,从而保证法院将有限资源运用到其他可执行案件。

最后,从世界各国通例来看,“执行不能”案件属于当事人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法律风险、社会风险,并非法院执行不力所致,即便没有破产制度,实际上也无法执行。

但反对者观点很直接,如何避免个破产制度成为老赖逃债的幌子?个人信用体系并不完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难以取得,在明知老赖有钱但是执行不了的前提下贸然推出个人破产制度,为时过早。

综上,针对个人破产制度,已经有了一个判例,引起大家广泛的关注,那么,我们有理由期待这个制度已经在来的路上。

以上就是律霸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个人破产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如果现实生活中您或您的家人朋友们遇到类似的问题,可以直接找所在地人民法院或公安机关,或者在第一时间找律霸网律师在线图文咨询或电话咨询。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也可以咨询律霸网相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