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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恋爱期间共同购房,分手房子怎么分?


结婚过日子,过的是习惯和性格,并没有那么多的风花雪月,面对的是柴米油盐,将两个人维系在一起的是对彼此的信任和包容。不只是婚姻遵守现实原则,爱情也遵守一定的完美原则。婚姻中彼此有许多纠缠,恋爱中其实也会产生剪不断理还乱的纠纷。比如,如果两人在恋爱期间共同购买了房子,那么,一旦分手,这房子又该怎么处理呢?

今天,律霸小编为大家带来的主题就是恋爱期间购房这点儿事。婚后买房和恋爱期间买房,那可是大不相同。

简单来说,婚后一人名义买房,无论登记在谁的名下,只要没有特殊约定和情况,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且是共同共有,离婚时一人一半。但,如果是婚前,双方即便共同出资,但若房屋登记在一人名下,房产又是什么性质呢?

这没有一个绝对肯定的答案。

例如,甲和乙是一对小情侣。2012年同居期间两人以甲的名义购买了广州市南沙区某处的一套房屋。房屋总价款为665055元,首期付款为205055元,乙出资15万元,甲出资55055元。余款由甲个人向银行按揭贷款46万元。后因工作变动,两人于2014年10月份分手。而2012年66万元所购的房屋现在已经价值96万余元。

那么问题来了,同居期间所购的这套房屋该怎么分?甲认为,房屋是她的,乙的出资是借款。如果是借款,那么分手时,甲只需要偿还本金15万元。乙则认为,房屋是共有,要求分割房屋价款。如果是共有房屋,乙能分割的财产远远高于15万元。

这是人民法院报一起真实案例。本案中,甲还只是主张出资是借款,更有甚者主张对方的出资是赠与。什么是赠与?赠与是免费获得,是无需归还。类似这样的案件,判决结果常常大相庭径。

这起案子最终: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该房屋性质为双方按份共有,判决结果:房屋归甲所有,房屋按揭的全部贷款由甲继续支付,甲向乙支付房屋补偿款295067.93元。

法院给出的理由如下:

首先,购买涉案房屋时,甲与乙处于恋爱关系并已经生活居住在一起,乙针对该情况,在原审庭审提供了当时与双方均为同事的多名证人的证言,其中一名证人更出庭作证,同时乙还提供了其与甲两人关系密切其后更订婚的相关照片等证据,进一步印证双方形成同居关系的事实,甲在原审及二审期间均未能提出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故原审法院认定购房其时甲与乙为同居关系具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认可。

其次,从购买涉案房屋的时间点、房屋的支付方式,结合购房前后甲与乙的同居关系,可以认定该涉案房屋系甲与乙共同决定、看房,并共同出资购买,是双方达成的合议。虽然涉案房屋登记在甲一人名下,并以甲的名义办理了按揭贷款,但是首期款的大部分由乙直接支付,双方在该房同居期间,及其后乙到外地工作期间,乙的全部工资由甲保管支配,可见该房屋系共同购置,在双方分手前乙也实际承担了该房的房贷支出。

再次,甲主张该房系其一人购买,乙出资的15万元系其债务,但并未提供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对此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将房屋认定为按份共有。乙的利益方才得到了保护。但现实中,像乙这样幸运的可不多见。恋爱期间无名购房,重则首付款全军覆没,轻则只追回本金。而导致判决不一的其中一个重大原因就是当事人之间缺乏证据。归根结底,恋爱期间以对方名义购房本身就是一种风险。

综上,律霸小编建议大家在恋爱期间购房还是需要谨慎处理。以上就是律霸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婚前购房,分手后发生争议该怎样处理的相关法律规定。如果现实生活中您或您的家人朋友们遇到类似的问题,可以直接找所在地人民法院或公安机关,或者在第一时间找律霸网律师在线图文咨询或电话咨询。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也可以咨询律霸网相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