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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你被竞业限制了么?


前段时间热播的《精英律师》开篇就是关于公司骨干员工离职被竞业协议限制的情节。具体来说,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相信不少朋友在现实生活中也经历过被竞业协议限制的情况,这次,律霸小编就带大家具体聊聊竞业协议。

首先我们通过大家比较熟悉的剧情具体了解一下什么是竞业禁止协议。举个例子,苏明玉,众诚集团公司下江南江北公司销售总经理。苏明玉在剧中也交代了,自己是一个职业经理人。这种身份的人,意味着什么呢?意味着老蒙得用防两手准备。要是任由苏明玉今天在众诚上班,明天去鎏金集团,那众诚的利益就凉凉了。所以公司与明玉可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约定如果苏离职,那么2年内不能从事竞争单位的竞争工作。

有人得有疑问了,工作是我们活命的饭碗啊。限制我工作,让我喝西北风么?对,竞业禁止本意是用来保护商业秘密,不得已限制了员工的劳动权,而劳动权属于宪法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为此这要求,用人单位也就是公司的这种限制必须必要、合理、有偿。

既然是为了保护商业秘密,那限制的肯定就是能接触商业秘密的人。法律上对这类人的定义为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这也是为什么文章开头我说高端市场了。在电视剧里,苏明玉是随时可以打电话给律师的人啊。

其次,竞业协议也必须合理。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由于立法对竞业限制的主体问题没有规定,可能出现竞业限制的主体范围过宽的现象。从而导致用人单位不论员工从事何种岗位、是何种文化程度以及是否接触到商业秘密,均一律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那么这种做法就明显不妥。这使得用人单位对其利益不会造成威胁和损害的人员也给予了竞业限制,既损害了他们的劳动权利,支付了不必要的经济补偿,增加企业的成本。

为避免这种状况,如果劳动者是一般员工,在工作中不可能也不会接触到企业的商业秘密,则企业无必要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用人单位应当只选择那些接触、了解或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就可以达到保护企业核心秘密和经营利益的目的。

同时,竞业协议也是有偿的。作为限制劳动者的劳动权对价,用人单位必须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06-03-20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同时与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向劳动者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其数额不得少于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的年工资收入。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其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3倍。

综上,用人单位若启用竞业协议,必须支付员工相应的补偿,同时,希望作为员工者也一定要恪守协议,在约定时间内不得从事竞业协议中禁止的职业。

以上就是律霸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竞业协议的相关法律规定。如果现实生活中您或您的家人朋友们遇到类似的问题,可以直接找所在地人民法院或公安机关,或者在第一时间找律霸网律师在线图文咨询或电话咨询。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也可以咨询律霸网相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