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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算工伤吗


2016年8月至2017年2月15日,阎某在物业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其与物业公司之间存在劳务关系。

2017年1月16日,阎某在驾驶两轮摩托车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在大连开发区某处被一辆无号牌摩托车撞伤,事故发生后该无号牌两轮摩托车驾驶员驾车逃逸。阎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医院诊断阎某为左胫骨骨折,右胫骨近端骨折,住院10天,个人支付医疗费5万余元。

2017年9月1日,大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向阎某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阎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阎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物业公司向阎某支付医疗费50039.78元、护理费1800元(180元/天×10天)、误工费16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100元/天×10天)、营养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合计65459.78元,后续费用按实际发生给付。

裁判结果,一审判决驳回阎某的诉讼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职工上下班途中遇到交通事故的可认定为工伤,但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必须是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发生的交通事故;

第二,必须是在上下班的必经线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

第三,必须是本人没有责任或者不是主要责任;

第四,必须是因机动车而引起的道路交通事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阎某受到伤害是发生在上班途中,不是在安保工作岗位受伤;阎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是履行物业公司安排的其他工作中受伤,阎某受伤不是发生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或与履行职务行为有内在联系的活动中。

尽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该规定只是针对劳动关系而言,不适用于劳务关系,并且也不能以此得出职工上下班就是从事雇佣活动,或与履行职务行为有内在联系的结论。在阎某与物业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阎某受伤未被确认为工伤,阎某受伤不是发生在雇佣活动中或与履行职务行为有内在联系的活动中,阎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物业公司对其受伤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其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交通事故工伤认定程序

(一)受理机构:用人单位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行政部门;

(二)申请人:

1、用人单位;

2、若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则工伤职工或其尽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提出申请。

(三)申请日期:

1、用人单位应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申请;特殊情况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可延长;

2、若用人单位未提出申请,则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

(四)所需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

2、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在职证明,一份;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复印件一份;

4、病例复印件一份;

5、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6、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根据法律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遇到交通事故的可认定为工伤,但必须是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发生的交通事故等情形。针对以上案件,构成劳务雇佣关系的人员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受伤,由于不属于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也无证据证明其上下班属于与履行职务有关的内在活动,雇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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