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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煽动分裂国家罪的认定和界限


煽动的意思是指怂恿、鼓动人做坏事。人心不是每个人都很安稳,稍微不控制就会被别人煽动了萌发出干坏事的初芽,后来越长越大导致犯罪的发生,因此煽动分裂国家罪的认定是什么?律霸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内容,下面为大家详细讲解一下,仅供大家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本罪的法律定义

煽动分裂国家罪(刑法第103条第2款),是指煽惑、挑动群众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煽惑、挑动群众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煽动是指行为人以语言、文字、图像等方式对他人进行鼓吹煽动,意图使他人接受或相信所煽动的内容或去实行所煽动的分裂国家的行为,而并非行为人自己实行,这是煽动分裂国家罪与分裂国家罪的根本区别。煽动的对象,可以是一人或众人。煽动的方式多种多样,可以是发表言论、散布文字、制作、传播音像制品等。

本罪的认定

(一)本罪与分裂国家罪的界限

两罪的客体是相同的,即国家的统一;两罪的目的也是相同的,即分裂国家。但它们有明显的区别:

一是实施的行为不同,本罪是煽动行为,后罪是组织,策划、实施分裂的行为。

二是犯罪形式不同,本罪是任意共同犯罪,即单个人即可构成,后罪是必要共同犯罪,只能以共同犯罪形式存在。

三是犯罪故意的内容不同,本罪是煽动的故意,后罪是组织、策划、实施的故意。

四是犯罪主体虽都是一般主体,但在实施中是有所区别的。本罪的实行者多为民族分裂主义分子,后罪的实行者则多是窃据重要地位的政界要人,当然也包括民族分裂主义分子。

(二)本罪与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界限

虽然两罪都实行了煽动行为,方式也基本相同,而且同属一类犯罪,但它们有如下主要区别:

一是犯罪行为的内容不同,本罪是煽动分裂国家,即一分为二或一分为多,后罪是煽动覆灭现存政权,另立新政权。

二是犯罪故意和犯罪目的不同,这一点从上述区别中即可看出。

三是犯罪客体不同。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统一,后罪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及社会主义制度。国家统一主要是各民族感情和爱国主义的问题,后者主要是政治理想、政治信念的问题。

(三)本罪与煽动民族歧视、民族仇恨罪的界限

一是客体不同,本罪客体属国家安全的范畴,后罪的客体则是民主权利的范畴。

二是行为内容不同,从两罪的罪名中就有明确表现。

三是犯罪目的不同,本罪的成立必须具有分裂国家的目的,后罪的成立不要求有特定的犯罪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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