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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需要搜集哪些证据?


  如今,随着人们的性观念越来越开放,由此而产生的后果,就是离婚率越来越高。我们知道,婚外性行为是一种违背婚姻法的行为,对方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追讨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那么,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需要搜集哪些证据?下面让我们了解一下吧!

  第一,固定易失证据

  对于婚姻一方与外遇对象来往的手机短信内容、电子邮件内容、电脑博客日记、QQ聊天记录,如果可能应该应当委托公部证门对此类证据作固定处理。条件不允许也应该尽量自己固定保存起来,手机短信可以连着手机一起用数码相机拍下来,电脑和网络资料可以截取全屏保存。

  第二,收集文字证据

  1.婚姻一方在外遇行为突然曝光事发初期,碍于情面、情急之下或表示悔改所写的“忏悔书”、“认错书”、“保证书”、“协议书”等形式的文字材料;

  2.婚姻一方有嫖娼宿妓、流虻淫乱、开房约会、非法同居等行为,警方介入处理的笔录材料;

  3.供职单位发觉婚姻一方嫖娼事件、外遇行为等时可能会有的处理决定文件材料;

  4.知情人或证明人就婚姻外遇或非法同居相关事件所写的书证材料。

  第三,采集视听证据

  1.夫妻双方就婚姻外遇相关情况交涉的录音资料,这主要靠当事人自己偷录采集;

  2.婚姻一方与第三者在公共场所出双入对、携手拥抱或进出房间等行为的录像和照片,这些证据材料委托第三方的调查公司私家侦探代理采集,则更为安全可靠和具有独立证据效力。

  第四,采集现场证据

  采集捉奸在床的现场证据,最好是拍摄录像更能说明问题。利用录音、录像、光盘、电影胶片等反映的图像和声音,以及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即视听资料证据具有直观性。不论是录像还是录音,一般都是当事人或其他相关证人直接的表述,特别对于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的自述,往往可以认定为自认,一旦反应在录音资料或录像材料上,当事人若想推翻,须另行举出反证。因此,此类证据证明力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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