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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保证期间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免责


民间借贷案件中,很多债权人的法律意识很强,让借款人出具借条、借款合同等债权凭证,也会保留相关银行转账记录,以便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时,通过法律诉讼程序追回借款。也有不少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或担保人对债务进行担保,在借条或借款合同上签字。但是大部分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并不约定保证方式、保证期间。债权人不够重视保证期间,或者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过权利,但是并没有保留相关主张权利的证据,等到了法庭,才发现已经错过了保证期间,自己丧失了胜诉权。下面我们结合实际案例分析保证人的保证期间,让债权人能够更加明确了解保证期间,不至于错过保证期间去主张权利。

具体案例:2018年5月30日,陈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张某借款80万元,陈某向张某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即2019年5月30日还款。贾某在借条上以担保人签字。随后张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上述借款转给陈某。借款到期后,陈某并未能依照约定进行还款。张某经过多次催要,总是承诺还款,但实际上并未还款。

张某于2020年1月份起诉借款人陈某和保证人贾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保证人贾某辩称借款人并未向其主张过还款,并且保证人已经过了保证期间,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有些债权人不明白,保证人还有保证期间?保证期间又是多长时间?

案件分析:


一、首先我们先了解什么是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是指保证合同当事人的约定或依法律推定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保证人能够容许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限。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债权人在超出保证期间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所以,债权人应该要非常重视保证期间,否则,保证人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二、上述案件中债权人张某如何做才能不错过保证期间。

结合本案,保证人贾某在保证人处签字,双方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所以贾某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方式。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张某要求贾某承担保证责任,必须要在这六个月内向贾某主张权利。主张权利的方式可以打电话、发短信、发微信、书面文件等等方式,但是要保留好主张权利的证据,否则到了法庭,债权人无法举证,保证人也会被免除责任的。

综上,债权人为了自己的债权权益,可以与保证人约定保证期间,要求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若是未约定保证期间,则需要注意上述案件中的保证期间。要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并保留主张权利的证据,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好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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