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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私自挖矿,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在我国,矿产资源是国有财产,受到我国法律保护。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而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在我们的人生道路上要如何与法同行,法律离我们很近,因此要时时刻刻要求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违法行为看似有利益可图,但终将“吐出来”。


一、相关案例:

2018年3月16日,被告人吴文耀、黄东士、林建添等人与杨海杰在龙海市程××镇××村过潭许锦江家签订转让土地协议,由吴文耀与杨海杰签订协议,林建添作见证人,吴文耀这方以322400元的价格向杨海杰转租了属于禁采区的龙海市程溪镇洋奎村南溪边许港界地块约12亩,并约定该土地平整后归林建添使用;2018年3月21日至4月9日,吴文耀、黄东士伙同魏建祥(另案处理)等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上述地块非法采矿,并以每月6000元的工资雇请林建添负责现场管理,后又雇请林宝生、谢海琳等工人开采河砂及鹅卵石。

二、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关于非法采矿罪的规定,即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本案中,被告人林建添、黄东士、吴文耀伙同他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在禁采保护区内非法开采建筑用砂矿,其中林建添非法采矿价值共计327780元,情节特别严重,黄东士非法采矿价值共计213624元,情节严重,吴文耀非法采矿价值共计95310元,情节严重,三被告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黄东士、吴文耀在第一起非法采矿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三、知识延伸:

罪刑法定原则以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为目的,和谐社会下,司法首先要树立以人为本,强调人权保障的司法理念。在市民社会日益显现的今天,刑法的功能不能再只注重社会保护,而要社会保护与保障人权并重,甚至应该更加注重保障人权。采矿行为毕竟不能直接侵犯公民个人利益,所以刑法规定了情节严重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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