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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有什么后果


法律是解决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法院判决必须是要严肃的,在反抗时,是要被强制执行的。如果不执行法院判决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那么这个后果具体是怎样的呢?我们一起来通过案例看一看。

一、相关案例:

2016年2月3日,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王鹏程偿还原告彭某东欠款人民币12万元,并偿付原告彭某东逾期付款利息,2016年3月19日判决生效。收到判决书及判决生效后,因被告人王鹏程未执行该判决,经彭某东申请,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于2016年9月7日向武汉市新洲区住房保障与房屋管理局送达(2016)鄂0111执字第460-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被告人王鹏程位于武汉市新洲区阳逻开发区圆梦南路1号保利圆梦城康盈苑5栋3门13层3-13-1房地产,后向被告人王鹏程送达(2016)鄂0111执字第460-2号协助执行裁定书,拍卖被告人王鹏程被查封的位于武汉市新洲区阳逻开发区圆梦南路1号保利圆梦城康盈苑5栋3门13层3-13-1房地产。

后因被告人王鹏程与第三人齐某提出书面异议,法院驳回被告人王鹏程及齐某的异议请求。在法院审理被告人王鹏程及齐某异议请求期间,被告人王鹏程将该房产予以变卖过户给他人,以此方式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王鹏程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王鹏程的家属已经赔偿彭某东人民币25万元,彭某东对被告人王鹏程的行为表示谅解。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王鹏程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这个案子中,被告人王鹏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情节比较严重,但由于存在自首,因此只判处二万元罚金,但仍然是犯罪行为。

刑事案件无小事,法院的裁判执行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完成,这是维护社会公正的底线,没有投机取巧的余地,有了这个,强大不能再欺负弱小,罪犯才不能逍遥法外,青天之下 才得以有了公正廉明。


当然不同案情细节下,最后结果也不同,如果您遇到相似问题,可以在第一时间找律霸网律师在线图文咨询或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