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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生效和交保费有关吗?


保险是我们生活的一个重要保障,以防意外来临时自己无法很好地应对。但是很多人知道要投保,但是对于其中的知识了解甚少。最近,就有不少向律霸网小编咨询保险合同的生效和交保费间的关系问题的。有位咨询者就表示,不太清楚保险合同什么时候生效,朋友说交了保费之后就生效了,请问是不是这样?

那么,律霸网小编就来说一说保险合同的生效和交保费间的关系吧。

1、保险合同的生效与保险费的交付与否没有必然的联系。

合同的生效,指合同开始发生效力,当事人开始受该合同条款的约束。关于合同的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双方依法就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经济合同就成立;《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合同关系存续状态的重要界点,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即生效。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62条及《合同法》第45、46条同时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附生效条件或期限,如果合同附有生效的条件或期限,那么生效条件成就或期限届至时,合同才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合间成立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生效,在合同附有生效的条件或期限时,合同的生效就会滞后于合同的成立。

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后其效力也会具有上述两种状态,即立即生效或附条件、期限而效力待定,所以,保险合同是否自成立时生效与是否附有生效条件或期限有关,但与投保人是否支付保险费没有关系。

2、作为诺成性合同,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不能作为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

换言之,不能将投保人的主要合同义务——付费约定为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

作为合同的生效条件,应当具备以下几个特点:1、该条件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并作为合同的一个条款列入合同中的,法定条件不能用来做约定条件;2、该条件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任何必然(不)发生的或(不)应当发生的事实都不能作为所附的条件。这是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本质区别,附条件决定是否生效,附期限决定何时生效;3、该条件是当事人用来限制合同法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即合同的附属内容,合同的主要权利义务不宜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4、该条件必须是合法的事实。

显然,投保人交付保险费是保险合同对投保人主要义务的规定,是合同生效后才对投保人产生约束的主要条款,不能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3、交付保险费不能构成对保险合同效力的影响。

《保险法》第12条规定,当事人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第13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非生效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承担保险责任。可见,这里的成立即生效,否则无法约束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承担保险责任。所以,一般情况下,《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生效是以合同成立为标志的,并且明确了在合同成立(生效)后,投保人才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承担保险责任。可见,这里的成立即生效,否则无法约束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承担保险责任。所以,一般情况下,《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生效是以合同成立为标志的,并且明确了在合同成立(生效)后,投保人才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从而排除了将投保人交付保险费的主要合同义务约定为合同生效条件的可能。可见,投保人是否交付保险费并不影响保险合同的生效与否。

《保险法》第57条规定,除非特别约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也就是说,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不交保险费将自然导致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或相应减少保险责任,显然,前提是保险合同有效成立。同时,《保险法》第59条规定: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由此可知,对财产保险的保险费,法律不禁止保险人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即法律赋予了财产保险人以诉讼方式收取保险费的权利。显然,前提必然是保险合同有效成立,否则,就没有利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付费的基础了。现行《保险法》的上述有关规定都是以付费不影响合同生效为前提的。

想必大家看了上面的说明之后,对保险合同的生效和交保费间的关系有了一定的了解。大家在签订保险合同的时候,一定要好好阅读保险合同中的条款,保证自己的权益没有受到侵害,并且及时地告知工作人员自己相关的情况,做到诚实守信。

以上内容就是关于保险合同的生效和交保费是否有关的相关回答,如果现实生活中您或您的家人朋友们遇到了这方面的困扰,可以直接找所在地人民法院或公安机关,直接起诉或报警立案,或者在第一时间找律霸网专业律师在线图文咨询或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