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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结婚彩礼需要返还?哪些结婚彩礼可以拒不返还?


  如今,随着结婚彩礼的数额越来越多,以致很多家庭都因为结婚彩礼的问题而闹得焦头烂额,长吁短叹,严重影响了家庭和谐。对于结婚彩礼的法律性质问题,也是大家所关心的事情。那么,哪些结婚彩礼需要返还和哪些结婚彩礼可以拒不返还?下面让我们了解一下吧!

  一、需要返还的彩礼有哪些?

  虽然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符合条件时,已给付的彩礼应当予以返还,但在实际生活中,已给付的彩礼可能已用于购置男女双方共同生活的物品,事实上已经转换为男女双方的共同财产,或者已在男女双方的共同生活中消耗。至少以下两个方面不应该属于返还的范围:

  1、共同花费。婚姻毕竟一般以共同生活为目的,在比较开明的家庭里,彩礼可能只是一种象征或者形式,女方收到彩礼后,往往会拿出全部或部分用于共同花销,如置办家具,办婚礼,宴宾客,送礼以及平时的用度等,在计算返还数额时都应当从中扣除。

  2、属于赠与性质的财物。在恋爱中,男女双方为表情意,通常会赠与对方定情物、信物等,可以说,这些是一方自愿赠与另一方的,与有无结婚目的无关,对于该类财物,赠与方不得要求返还。

  二、女方可以拒不返还彩礼的情形有哪些?

  1、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

  这种情形下一般不予返还,无论是理论上、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司法实践上还是风俗习惯上,认识是一致的,本文不再赘述。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

  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

  男女双方同居生活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双方的“婚姻”生活因生育子女,而更加牢固,因生育子女而更能成为一个名符其实的家庭。如果双方解除这种所谓的“婚姻”关系,将会给女方造成更大的伤害。因此,确定这种情况下彩礼不再返还。

  4、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一方面接受的彩礼已经在共同生活中花费掉,其权利的客体已经不存在,属于返还不能;另一方面彩礼用于共同生活,事实上已经与“夫妻”共同财产相混同,也不应当返还。

  5、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

  因为男女双方订立婚约后,就以未婚夫妻的名义交往,在交往过程中,双方都在为将来缔结婚姻做着准备,其中一方因病或其他意外事故死亡,也会给对方带来很大的痛苦。这种情况下婚约的解除并不是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在将彩礼予以返还,就有点不近人情,与风俗习惯相违背。这里需要注明的是,在死亡前已经起诉的应予除外。

  以上就是律霸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哪些结婚彩礼需要返还和哪些结婚彩礼可以拒不返还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如果现实生活中您或您的家人朋友们遇到类似的问题,可以直接找所在地人民法院或公安机关,或者在第一时间找律霸网律师在线图文咨询或电话咨询。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也可以咨询律霸网相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