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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食品安全犯罪量刑标准看过来!


食品的安全问题越来越为人们所关注,从过去的苏丹红到后来的三聚氰胺事件,都震惊了全国。最近,就有不少向律霸网小编咨询食品安全问题的。有位咨询者就表示,自己最近发附近有家餐饮店一直在用地沟油做菜,想知道食品安全犯罪的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

那么,律霸网小编就来说一说食品安全犯罪量刑标准吧。

一是“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情形,主要考虑到食品安全法第28条明确禁止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含有严重超出限量标准的上述物质具有现实危险性,有必要予以刑事打击。同时,考虑到上述物质的种类非常多,危害性的差别较大,无法划出统一的超标倍数作为认定标准,故采用了“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表述。

二是“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情形,主要考虑到食品安全法第28条明确禁止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以及检验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上述食品中极有可能含有致病性微生物、病毒或者其他毒害成分,具有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现实危险性。

三是“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情形,主要考虑到食品安全法第28条明确禁止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如前一段时间为防控H7N9禽流感,有的地区被怀疑为传染源的市场已要求停止经营活禽,对活禽进行扑杀,如果这些市场的活禽经营者仍暗中经营的,就适用本项的规定。由于此类食品与某种疾病存在较密切的联系,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生产经营此类食品,一旦引发传染病等疫情,将导致极其严重甚至是灾难性后果,因此将其认定具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危险。

四是“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主要考虑到《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32条明确规定,生产婴幼儿奶粉应当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不得添加任何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物质。如2004年发生在安徽阜阳的“大头娃娃”奶粉事件,劣质婴儿奶粉就未按要求添加婴儿生长发育所必需的维生素和矿物质,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为了体现对婴幼儿身体健康的特殊保护,本项将此类情形认定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想必大家看了上面的说明之后,对食品安全犯罪量刑标准有了一定的了解。吃进肚子的食物的安全问题,是非常重要的。任何的食品生产者、经营者都应该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不能为了利益而去损害消费者的健康与生命安全。

以上内容就是关于食品安全犯罪量刑标准的相关回答,如果现实生活中您或您的家人朋友们遇到了这方面的困扰,可以直接找所在地人民法院或公安机关,直接起诉或报警立案,或者在第一时间找律霸网专业律师在线图文咨询或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