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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损害商业信誉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我们知道,无规矩不成方圆。倘若这个社会没有了法律的约束,那么将会乱成一团糟。尽管商场如战场,竞争激烈是在所难免的。不过,并不意味着为了挣钱就可以为所欲为的,起码绝对不可以触碰法律的底线!那么,最新损害商业信誉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那么,最新损害商业信誉罪立案标准是什么?下面让我们了解一下吧!

  最新损害商业信誉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员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案追诉:

  (一)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

  2、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三)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形。

  本规定中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指接近上述数额标准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本规定中的立案追诉标准,除法律、司法解释、本规定中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于相应的单位犯罪。本规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数。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1)使用卑劣手段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

  (2)多次在公开场合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

  根据刑法第221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法第231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一般而言,多为“他人”的竞争对手,即与“他人”生产相同或近似商品或提供同类服务或近似服务的生产者和经营者。需要指出的是,行为人如果受经营者收买或唆使,故意在社会公众中散布捏造的虚伪事实,诋毁和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且达到“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程度的,即应认为与经营者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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