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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什么情况下,票据的行为无效


无论是在企业的生产经营中,还是我们平时的生活中,都离不开票据,我们应该懂得更多的关于票据的法律知识,才能更好地利用票据为我们服务,那么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在什么情况下,票据的行为无效。

票据行为无效是指票据行为本身因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要件而不产生票据效力。具体来说,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诸行为中的单个或数个行为无效。根据票据行为独立性原理,某一票据行为无效并不影响其他票据行为的效力。除出票时的形式欠缺情形外,其他票据行为无效,不会影响整个票据的效力。

票据无效的原因有以下3点:

1、被保证的票据债务自始不存在;

2、被保证的票据债务,因其所赖以发生的票据行为在形式上不完备而无效;

3、票据保证行为本身在形式上不完备。

票据被宣告无效后持票人是否享有追索权?

票据被宣告无效后,持票人丧失票据权利。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背书人、出票人及票据其他债务人支付票款的权利。当事人行使票据权利的前提是享有合法的票据权利,包括两个方面:

1、持有的票据是合法有效的;

2、持票人是合法取得票据。

如果票据无效或者持票人不是合法取得票据,持票人均不享有票据权利。票据经公示催告被法院宣告无效后,持票人就丧失了票据权利,也就是说,持票人无权再依据票据要求付款人或承兑人支付票款,也不能依据票据向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但是,票据被宣告无效后,持票人还有其他的法律救济途径,即持票人可以依据基础民事法律关系,向交易相对方主张民事权利。

知识扩展

什么情况下票据无效?

根据《票据法》规定,票据金额大、小写未同时记载或大小写金额不一致的,票据无效。票据未记载或欠缺绝对应记载事项的,票据无效。超过了票据权利时效的,票据无效。票据的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金额更改的(包括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更改的),票据无效。根据《票据法》第109条、《支付结算办法》第9条规定,使用非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的,票据无效。如企业单位自行印制并使用票据的,票据无效。《票据法》第17条规定,《票据法》第7条、《支付结算办法》第24条规定,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如单位出票人签章仅有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名章,或者单位印章非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票据无效。


以上就是律霸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票据行为无效的相关法律规定。如果现实生活中您或您的家人朋友们遇到类似的问题,可以直接找所在地人民法院或公安机关,或者在第一时间找律霸网律师在线图文咨询或电话咨询。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也可以咨询律霸网相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