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页 > 拆迁维权 > >
案例
婚姻法有关于性义务的规定吗


说到性义务很多朋友们可能会觉得比较迷茫,从婚姻法中规定如果男女结为夫妻关系的话,从法律上来讲是要有义务履行性义务,但是也要注意尊重夫妻双方的权利,要相互扶持,不能够有任何一方强迫对方的行为出现,那么婚姻依法有关于性义务的规定吗?律霸小编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

一、婚姻法有关于性义务的规定吗?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是夫妻间性爱是责任也是义务。我国制定新《婚姻法》的宗旨是为了规范婚姻家庭关系,有利于社会稳定,亲属之间团结。有利于我们的人类社会的良性发展。所以,新《婚姻法》不可能不顾大多数人的利益、不顾社会稳定、和谐,而说夫妻间不必尽“性义务”。

夫妻双方共同的权利义务有:

(一)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名字的权利。

(二)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三)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四)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不受双方收入高低的影响。

(五)夫妻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扶养是一种法律关系,扶养方为义务人,被扶养方为权利人,只有义务人履行扶养义务,才能保证权利人享受权利。扶养是夫妻间相互对等的义务,不是单方义务,也就是说丈夫有扶养妻子的义务,妻子有扶养丈夫的义务。夫妻因扶养发生纠纷时,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夫妻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二、婚姻法的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第四十五条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第四十八条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其他法律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综合上面所说的,在婚姻法面前是不会存在有性义务这个条款,而且这个义务也没有谁可以威胁谁,夫妻的义务都是需要双方来共同的拥有,所以,对于夫妻来说在处理双方关系的时候就一定要按婚姻法来,如果一方有违法就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如果现实生活中您或您的家人朋友们遇到类似的问题,可以直接找所在地人民法院或公安机关,或者在第一时间找律霸网律师在线图文咨询或电话咨询。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也可以咨询律霸网相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