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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


诉讼是我们通过法律解决的纠纷的方式,虚假诉讼就是打假官司,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那么这种行为的法律后果是怎么样的呢?

相关案例

沈丘县法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某、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原告王某提交的证明二被告欠其6.2万元的三张欠条及对账清单与被告方提交的,在业务往来中原告出具的对账清单不符。经查,原告提交的三张总数为6.2万元欠条系被告方在购货时出具,由于被告方系外地客户,中间双方均是通过微信核销账目。期间经双方结算,被告方已支付1.8万元货款,并有原告通过微信发送的记账明细予以证明。后双方因追要货款发生纠纷,原告自认微信聊天记录不善保存,心中便萌生了抵赖的念头,用之前未经结算的欠条提起诉讼。在主审法官的盘问下,原告再也难已自圆其说,主动承认了自己提供虚假证据的事实。鉴于原告王某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已构成虚假作证,但由于其能主动承认错误,且态度诚恳,故沈丘县人民法院及时作出(2018)豫1624司惩6号决定书对王某罚款1000元。

虚假诉讼的认定

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虚假诉讼的量刑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罪: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虚假诉讼是双方恶意、侵害的是他人的合法权益,包括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必要时,检察机关可以依照职权支持起诉,帮助被侵权人追究虚假诉讼行为人的赔偿责任,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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