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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离婚离婚变卖共同财产的后果


夫妻间离婚,一般都不什么愉快的事情,有时候,满怀怨气的一方,对了对方不分到财产,就会采取一些比较极端的手段,如损毁、变卖等,那么这种行为会有什么法律后果呢?

相关案例

原告何某与被告肖某于2014年9月24日结婚,婚后并未生育子女,2018年4月25日丈夫肖某诉至法院要求与妻子何某离婚,2018年5月4日法院判决驳回肖某诉讼诉求。婚后夫妻共同购买客车一辆,且挂靠在某运输公司经营。在离婚诉讼期间,丈夫肖某擅自与案外人易某于2018年3月私下达成买卖协议,将前述客车作价7.2万元出售给易某所有。事后何某多次与肖某协商要求分割卖车价款,肖某故意避而不见,何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夫妻共有客车价款(价值9.5万元)。

相关法律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从性质上说,属于共同共有。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属于双方或一方的收入,无论各自收入的数量多少,也无论其中一方有无收入,夫妻作为共同生活的伴侣,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对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均有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如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规定,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在共有关系消灭之前,财产权利是一个整体,只有在婚姻关系消灭(离婚或一方死亡)或双方有特别约定时,才能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当然,如果情况比较严重,可能还要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该条主要是针对行为人的行为严重妨害了诉讼的正常进行或者使国家、集体、公民的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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