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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不服仲裁裁决怎么办


行为人在不服从法律裁决的情况下,一般有两种申诉方式,行政复议与诉讼,那么不服从仲裁裁决也可以用这两种方式进行申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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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李某因休息休假的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了劳动争议,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企业的行为无不当之处,遂裁定对李某的仲裁申请不予支持。李某不服,考虑到如果向当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要交纳诉讼费,李某没有立即向法院起诉。正在犹豫不决时,李某看到了一份《行政复议法》的宣传材料。李某想:既行政复议不收费,何不去试一试呢?接到李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后,某劳动保障部门经过认真的审查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李某发出了《劳动保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通知书》。

行政复议

《劳动法》第81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设立的,代表国家行使仲裁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生效裁决实施,三方联合处理劳动争议的准司法性的国家仲裁机构。因此,虽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有劳动保障部门的代表,虽然其主任由劳动保障部门的代表担任,虽然其办事机构设在劳动保障部门,但是可以肯定地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是行政机关。因此,由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仲裁机构而非行政机关,其仲裁裁决不能被认为是具体行政行为。也就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诉讼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实践中,如果尝试提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的提出以及复议机关的审查决定都需要一个过程,需要一定的时间做保证。如果这一过程超过了15日,将势必影响到劳动争议当事人的诉讼权,从而使当事人失去维护自身权益的机会。

综上所述,当事人在解决各种纠纷争议时,一定要依照法定程序,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进行,了解这一点,当事人才能及时、正确地解决争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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