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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医疗事故伤残赔偿范围是什么?


  现实生活之中,由于种种原因的存在,比如一些医生的失误,又或者是一些其他方面的原因,导致了医疗事故的发生,这个时候,作为受害者的患者,是可以遵照法律来追讨相关的赔偿的。那么,医疗事故伤残赔偿范围是什么?下面让我们了解一下吧!

  (一)医疗费

  《条例》第50条第(1)项规定:“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

  《条例》第50条第(二)项规定:“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陪护费

  《条例》第五十条第(四)项规定,“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解释》与《条例》对护理期限的规定是不同的。《解释》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能力时止,最长年限可达二十年。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

  《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

  残疾生活补助费,系对患者因伤残而导致收益减少,生活质量降低而给予患者必要的救助所支出的费用。《条例》第五十条第(五)项规定,“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

  《条例》第五十条第(六)项规定:“残疾用具费,因伤残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的费用计算。”

  残疾辅助功能器具,是因患者致残,为补偿其遭受创伤的肢体或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为适当改善残疾者生活质量而购买、配置的生活自助器具。如瘫痪后购买的轮椅,截肢后购买的假肢,失明后安装的义眼,听力减弱购买的助听器等等。

  (七)丧葬费

  《条例》第五十条第(七)项规定:“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而《解释》第二十七对丧葬费的规定为,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二者规定的赔偿标准不一样。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

  《条例》第五十条第(八)项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已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

  《条例》第五十条第(九)项规定:“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合《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笔者认为,包括对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或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上述费用均应予以赔偿,但人数不得超过二人。

  (十)住宿费

  《条例》第五十条第(十)项规定:“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该条标准可参考前述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论述,在此不再重述。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

  公民的身体健康权遭受侵害并导致严重后果的,受害人除有权请求赔偿实际损失外,还可请求赔偿精神损失。《条例》第五十条第(十一)项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十二)鉴定费

  鉴定费在《条例》中未明确规定,但此费用是患者的实际支出,属患者损失的范围,医方应当赔偿。鉴定费用的确定,以鉴定机构收取鉴定费用的收据为凭,予以认定。

  以上就是律霸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医疗事故伤残赔偿范围是什么的相关法律规定。如果现实生活中您或您的家人朋友们遇到类似的问题,可以直接找所在地人民法院或公安机关,或者在第一时间找律霸网律师在线图文咨询或电话咨询。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也可以咨询律霸网相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