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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施工合同中发包人有义务负责交通运输吗


工程招投标时,承包人对于工程本身的报价因为有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和工程量清单,一般对于工作内容是比较清楚的;但对于施工现场外的道路、桥梁等可能因荷载不足、而不具施工所需的通行能力估计不足,发包人又未给予说明,承包人未能在投标报价和签订合同时给予充分重视和考虑,加之缔约时承包人本身所处的弱势地位,往往就此留下隐患。

小编认为,除非有明确、具体特别约定情况外,施工现场内外的交通运输条件均应由发包人提供、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原因如下:

一、承揽合同的属性决定发包人应承担此义务和费用。

施工合同属于承揽合同,《合同法》第26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在没有特别约定情况下,承包人为了发包人工程需要支出的合理费用和时间理应由发包人承担。

二、国家法律规定发包人应承担工程建设的相关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4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办理报批的其他情形。

从上述规定来看出,因发包人是工程建设单位,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手续均是由其负责办理,故因工程所需的其它申请批准手续理应由也发包人负责。上述案例中,在承包人对加固桥梁愿意修建并承担费用情况下,发包人连工程申请报批手续都不愿意办理,显然与法与理都说不过去了。

三、国家主管部门颁布的示范文本中将提供交通运输的义务分配在发包人名下。

住建部和工商总局颁布的2013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中关于双方的交通运输中权利义务约定如下:

1、出入现场的权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2、场外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3、场内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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