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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如何保护网络虚拟财产


现在这个时代大部分人或多或少都在网络上有自己的虚拟财产,那么获得这些财产很容易,但是如何他们受到损害,我们又该如何保护他们呢?下面让律霸网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路径探讨。

1.基于合同约定纳入物权范畴虽然《民法总则》第127条指出“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当前我国尚无其他法律对该规定作出反应,因此应将网络虚拟财产权纳入到物权范畴中,依托合同约定与意思自治原则界定所有权归属问题,由当事双方基于网络协议约定享有网络虚拟财产所有权的主体。由于网络协议具备《合同法》中格式合同的构成要件,在协议中约定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于网络业务提供商的情况下,倘若网络业务提供商剥夺用户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则提供商将失去所有权,并且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归用户所有。在物权变动模式的确定上,虽然网络虚拟财产是储存在运营商服务器中的程序代码,但其实际载体为存储的具体设备,不会因移动而失去自身价值,因此应将虚拟财产认定为物权中的动产,参照动产的物权变动模式对其进行保护。在实践层面的交付实现机制上,以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交付为例,可依托游戏账号与登录密码的交付作为实际交付,实现对玩家利益的公平配置。

2.确定适格主体与归责原则在适格主体的确认上,用户在网络世界中创建的账户与角色身份具有虚拟性,往往无法与其现实生活中的身份相对应,难以运用《民法》中关于适格主体资格的认定方式进行确定,对此可选取用户输入密码、成功登录账号的认定方式将其确定为适格主体,仅在网络业务提供商有充足证据证明用户非账号所有者的情况下,方可使用户失去诉讼主体资格。在归责原则的适用范围上,可围绕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分析:一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该原则的适用范围具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无法随意更改,主要适用于危险性较高的情况,而在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件中,虽然网络业务提供商在技术层面占据优势,但其优势并不具有高度危险性,因此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于此类纠纷不具有适用性。二是过错责任原则,该原则适用于侵权行为发生后,在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倘若无过错则无需承担责任,因此可将其运用在一般性网络虚拟财产侵权案件中,但倘若网络业务提供商对使用者实施侵害行为,则应改用过错推定原则,基于民法的公平原则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3.运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谁主张,谁举证”,但通常在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件中原告相较于运营商而言处于弱势地位,受技术、信息等因素的局限造成举证困难问题,无法保障实现用户权利的有效维护。对此需运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进行举证责任的分配,倘若网络业务提供商无法证明自身无过错或完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则应对使用者的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借此督促网络业务提供商积极履行自身义务、强化风险责任意识,着力完善其提供产品的安全性,维护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4.明确执法部门与管辖权通常需依据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件的类型进行执法部门的明确,例如针对网络用户与网络运营商间存在的虚拟财产纠纷,这类纠纷发生的原因多为储存在服务器中的虚拟财产数据出现问题或网络运营商停止对用户的服务,导致用户权益受损,对此需由工商管理部门作为执法部门,注重针对网络运营商的经营状况进行调查;针对网络用户间产生的虚拟财产纠纷,这类纠纷多由虚拟财产交易过程中的违约、违法行为造成,包括黑客盗取网络虚拟财产等,对此需由公安机关作为执法部门开展相关调查活动,借此保障网络虚拟财产的安全。由于互联网的应用范围遍及全国乃至全球,我国法律针对用户或服务商与他国用户、服务商间的虚拟财产纠纷问题尚且不具备适用性,对此还需引导各国围绕网络虚拟财产的管辖权问题签订国际协议,借此保障网络虚拟财产安全,使被侵害人得到有效的权利救济、为其提供充分的维权途径,并且实现对用户与运营商行为的有效规范,为网络虚拟财产创设完备的法律保护基础,推动相关网络行业的健康发展。

总体来看,应着力加强网络虚拟财产在民法立法保护与司法解释方面的研究,从根本上解决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规范缺失、管辖权不明确等问题,针对其切实性利益予以正当规制,并围绕立法体例选择、所有权归属、归责原则适用、举证责任分配等层面进行系统建设,进一步为网络虚拟财产奠定夯实的法律保护基础,解决民事纠纷问题、推动相关行业的良性发展。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如果现实生活中您或您的家人朋友们的网络财产受到损失,可以直接找所在地人民法院或公安机关,直接起诉或报警立案,或者在第一时间找律霸网律师在线图文咨询或电话咨询。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也可以咨询律霸网相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