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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婚外情给付财产是否受保护


婚姻本是幸福的港湾,但当第三方出现,往往会造成婚姻的破裂。包养情人、供养“小三”等婚外情,通常伴有钱财等物的给付,例如给第三方买房,买奢侈品等。法律对婚外情给付的财产保护吗?

一、案例分析:

甲与乙系夫妻,之后甲与丙相识,由丙签订合同以75万元的价格购买某小区房屋1套,支付定金2万元。25日,甲通过转账支付18万元购房款给房主,两次向市住房置业担保中心转款12万元和39.1万元,并将房屋过户到丙名下。另外,甲为丙购买了家电家具等价值十万余元,乙知情后,以返还财物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甲在向陈某所作的涉及109.1万元的赠与无效并予返还。

二、相关法律: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权处分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甲未经妻子乙的同意赠与丙价值791390元的财产,该处分行为无效。丙在取得财产的过程不构成善意取得。乙有权追回甲无权处分给丙的财产。判决甲赠与丙财产的行为无效,丙返还乙财产791390元。

首先,在婚姻期间,夫妻的财产应当为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分权利。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为无效行为。《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 /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无偿赠与婚外情人“第三者”财产,损害配偶另一方财产权益。而且由于第三者是无偿取得财产,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甚至多数情况下这种赠与是违反公序良俗、需要谴责的行为。因此,赠与“第三者”财产行为理当认定无效。

其次赠与无效,应作返还。婚外情行为是一方对另一方的背叛和侵害,且对另一方的权益造成了侵害。《合同法》第52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因此这种行为有悖公序良俗,形成的财产权利不能对等转移。赠与行为不应支持,另一方有权要求回赠与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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