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页 > 拆迁维权 > >
案例
探视权的权利义务主体

  导读:所谓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义务协助非抚养一方行使探视的权利。赋予离婚父母探视权。它可以保证夫妻离异后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够定期或不定期的与子女团聚,有利于弥补夫妻离婚给父母子女之间造成的感情伤害,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探视权的主体是小孩的父母,其他人没有探视权。

  探视权的权利义务主体

  夫妻协议离婚后,协议中所涉及的有关财产分割的履行和对财产方面的纠纷,当事人如何进行救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作了具体规定,但对协议离婚后,一方按协议中约定的有关行使探视权受阻时,如何进行救济,该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存在分歧。探视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一种身份权,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依法享有的权利,不需要法院判决确认。只要抚养权一经确立,探视权也同时成立,非抚养子女一方自动取得探视权。因此,探视权的主体只能是非抚养子女一方的父或母,而抚养方的父或母是探视权的义务主体,应该协助探视权人实现探视的权利,没有法定理由不得予以限制或剥夺。

经典推荐:

法院认定变更抚养费的依据

离婚时的子女抚养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