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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丈夫生前经商欠债,妻子是否有责清偿?

[案情]
二000年八月间,某局公务员李某的丈夫张某用夫妻存款一万元作为投资,开办服装店经营,经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每年收入均达数千元,家庭已有积蓄三万多元。二00四年六月间,张某外出采购时,因发生交通事故而死亡。事故发生后,唐某找到李某说,张某在生前经商时向其借款四万元,并向李某出示张某生前的立下的借条,要求李某替代丈夫张某还债。
李某认为,她丈夫张某以个人名义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她是国家公务员,不参加丈夫的经商活动。她们的家庭积蓄三万元,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张某的遗产只有一万五千元。因此,只能用张某的遗产一万五千元以及张某经营中剩余的服装来清偿债务。
唐某却认为,李某的丈夫张某虽然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但属于家庭经营,应当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丈夫生前经商欠债,妻子是否有责清偿?


[分析]
本律师认为,李某的丈夫张某生前经商所负的债务,应当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我国《宪法》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个体工商户是我国公民作为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从事工商经营的特殊组织形式。
我国《民法通则》第29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李某的丈夫张某以个人名义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本案中,要弄清张某是个人经营,还是家庭经营的问题,首先需要理解法律规定的立法精神,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对其生产经营中所负的债务,不论是合同约定的债务,还是违反合同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均是无限财产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以公民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承包的农村承包经营户,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第43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李某的丈夫张某是个体工商户,从事服装经营的民事活动,虽然李某是国家公务员,不直接参加经营活动。但是,张某经营服装是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的,其收益的主要部分是供家庭成员共同享受。因此,张某从事服装经营属于家庭经营。同时,李某也承认张某经营的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故张某生前经商所负欠唐某的借款三万元,均应当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清偿的民事责任。值得注意的是,个体工商户不是一般的家庭户,它是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经营的个体单位,必须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确定其财产责任。
李某在丈夫从事个体经营期间,享受丈夫个体经营的收益,其家庭财产中有相当部分来自其丈夫的个体经商活动。因此,法院可以依法判决李某以其丈夫从事服装个体经营期间的夫妻共有财产清偿唐某的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