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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服务期违约金以培训费为限

服务期违约金以培训费为限




条款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实解

服务期的约定

服务期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后与劳动者就其为本单位的服务期限所作的约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服务期协议的前提是为其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因此并非所有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都可以约定服务期协议。如用人单位对所有新入职员工作的岗前培训,就不得约定服务期协议。

这一规定与现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不同,其中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的服务期作出约定。可见其范围包括培训以外的,出资招用等其他提供特殊待遇的情况。如,为劳动者办理本市的落户手续,也可以作为约定服务期的合法条件。而《劳动合同法》则缩小了可以约定服务期的范围,仅限于用人单位出资为劳动者提供专业培训。

服务期违约金的界限

服务期协议中的违约金以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数额为上限,并按服务期的年限按比例逐年递减。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5万元的培训费,并约定了5年服务期。劳动者履行3年后辞职。在这种情况下,服务期协议中只能约定5万元的违约金,同时在该劳动者辞职时,用人单位只能要求劳动者支付2万元的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现行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也有所不同。上海市的现行规定允许在培训协议中既约定违约金也约定按实际损失赔偿。但这两者只能取一。《关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