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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保险公司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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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9月13日,原告梁锦联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佛山中心支公司(下称中华保险公司)、揭育让、揭育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纠纷案[(2006)佛禅法民三初字第932号] ,刘勇律师代理原告起诉三被告,最终调解结案。
2006年1月21日,揭育让驾驶粤E85177号轻型货车(车主为揭育李,第三者责任险的承保人为中华保险公司)与梁锦联驾驶粤E51554号摩托车相撞,造成梁锦联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梁锦联负次要责任,揭育让负主要责任。相撞后,梁锦联住院治疗,被法医认定为10级伤残。梁锦联出院后多次索赔未果。
2006年8月17日,刘勇律师接受梁锦联委托,起诉中华保险公司、揭育让、揭育李向梁锦联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器具费、财产损失费、精神抚慰金、后续治疗费合计人民币46656.8元。
庭审中,刘勇律师与对方就转院治疗费、精神费等争议焦点展开激烈辩论,刘勇律师据理力争。后双方经平等协商,就本案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中华保险公司依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代赔原告28855.96元,揭育让、揭育李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3500元。
至此,本案调解结案,刘勇律师在短时间内较好的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实现了诉讼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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