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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道路交通事故公安调解赔偿特征

道路交通事故公安调解赔偿特征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权利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
  当事人在申请中对检验、鉴定或者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两名交通警察按照程序主持调解。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对交通事故损害的调解是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整个损害赔偿调解都在交通事故办案人员主持下进行。调解的时间,地点,方式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指定。在调解过程中,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标准、赔偿总额等进行协商,从而达成协议。调解采取公开方式进行,调解事故的时间应当提前公布,调解时允许旁听,但当事人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
  2、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交通警察制作“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交各方当事人。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放弃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终结调解,制作“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交通警察签名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交各方当事人。
  3、调解达成的协议容易履行。调解赔偿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愿,更易于各方当事人接受,履行调解协议时相对顺利。能促进各方当事人间的团结。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只靠双方自觉履行。其中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方当事人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简易程序。 交通警察到达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现场后,将现场勘查车或者巡逻车辆停在现场事故车辆后面,将当事人带至路边处理;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材料、不接受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当事人不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责任及调解结果”栏内载明有关情况。将“事故认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