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页 > 拆迁维权 > >
案例
求职择业中的竞业禁止和商业秘密的保护



求职择业中的竞业禁止和商业秘密的保护



《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本条赋予了劳动者的辞职权,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任何实质条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可。选择职业的权利是《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这项权利的实现,有利于劳动者根据自己的能力、特长、志趣和爱好,选择最适合自己的职业,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潜能,在更好地为社会创造财富的同时,也实现自身的价值,也是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国际惯例的。
在确定劳动者辞职权的同时,为了保证劳动合同稳定和履行,保护用人单位的用工权利,《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原劳动部还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第四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在对劳动者违约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方面,国家赋予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条款以法律效力,在赔偿时应当遵守这些约定条款。
故此,在签定劳动合同时,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合同条款应当比较详细;在维护公司合法的经济权益和合理保护公司商业、技术机密,预防可能的不正当竞争方面,用人单位更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以下内容:
1招收录用劳动者所支付费用数额或者计算方法。
2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培训费用数额、服务期和劳动者提前解除合同赔偿培训费用计算方法。
3劳动者违约解除劳动合同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计算方法。
4劳动者竞业避止和保密条款。
其中以竞业避止和保密条款最为重要,用人单位应当与知悉本单位商业、技术秘密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负有保密义务;并且不能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直接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保密期限通常以某类产品或者服务的寿命周期为限,一般为一到三年;应当详细约定违反竞业避止和保密条款的赔偿数额或者计算方法;由于竞业避止肯定会限制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凡有这种约定的用人单位也应向有关人员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