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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问题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问题

法律适用问题


最近几年,各法院的医疗事故索赔案件呈直线上升趋势。就本人代理的医疗事故案件每月就有3到4起。纵贯代理的医疗事故案件,医患双方最大的争议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出来后,就是索赔的法律适用问题了。目前我国解决医疗事故的法律规范比较多,直接计算赔偿金额的就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民法通则》,尤其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后,上述两个法律规范的冲突就更加尖锐了。由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于医疗事故的受害者的赔偿金额远远低于《民法通则》的金额,所以在医疗事故赔偿过程中,医院方总是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为适用标准,来计算赔偿额。而患者总是依据更能维护自己权益的《民法通则》来提出赔偿要求。因此医患双方很难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而最终通过诉讼来解决。


为了正确指导医患双方妥善处理医疗事故,保障医患双方的利益,以促进医患关系和谐发展,最终实现医疗制度的完善。本人现就医疗事故的法律适用提出个人观点,以正确指导处于医疗事故中的当事人妥善解决。


一、《医疗事故条例》是由国务院于2002年4月4日发布,2002年9月1日起实行的,属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其侧重于行政管理的角度。属于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医疗事故的等级及其处理的行政性法律规范,不属于民事实体法律规范,是卫生行政部门行政调解的依据。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仍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一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由的规定,也将其纳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范畴。
二、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6日发布了《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规定》“法(2003)20号”,该《通知》指出,在确定医疗事故责任时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办理。值得注意的有两点:首先是参照执行;其次注意一下时间,该通知发布于2003年1月6日,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并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该解释36条第二款规定,“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可以看出,2003年12月4日发布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统一了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及计算标准,因此,2003年1月6日发布的通知中关于赔偿责任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已无太大意义。
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是我国法律适用的一项原则。我国《立法法》83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该原则有一大前提,即同一机关制定的……,也就是同一位阶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如果规范性文件本身就不在同一效力位阶上,是不能适用该项原则的。本案中《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国务院制订的,属行政法规,而民法通则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属法律,因此谈不上特别法与普通法的问题。
因此医疗侵权造成人身损害,不管是属于医疗事故还是属于医疗过错,只要是造成人身损害了,其赔偿适用法律都是民法通则及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综合以上几点,医疗事故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应以民法通则以及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为主,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为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