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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交警作出当场罚款最高限额能是多少?

交警作出当场罚款最高限额能是多少?
案情:李某,于2006年某月某日一早驾驶一辆摩托车上班,在通过一个路口时,在红灯亮起的一刹那,压过白线,被执勤的交警拦下,交警认为他已闯了红灯,李某争辩:黄灯还没灭。最后,由于李某急于到单位开会,在交警当场开出的200元罚单上签字后离开。
在交纳了罚款后,李某提出行政诉讼,以交警部门依照简易程序作出罚款超过50元为由,提出认定处罚无效,返还罚款的诉讼请求。
在庭上,双方对交警部门运用简易程序的问题争议不大,焦点在于:1、交警部门当场作出的200元罚款合不合法?2、本案是适用《行政处罚法》还是《道路交通安全法》?
交警部门提出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同时提出因为《交通安全法》是2004年5月1日施行,而《行政处罚法》是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按后法优先于先法的原则,应适用该法《交通安全法》。
但李某的代理律师认为:
1、《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此按《行政处罚法》,本案交警部门作出的罚款最高额只能是50元。
2、关于两部法律冲突的问题,律师指出,首先,《行政处罚法》是特别法,即专门针对行政处罚而制定的,根据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则,应优先适用。其次,《行政处罚法》是全国人大制定,而《交通安全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在位阶上,《行政处罚法》高于《交通法》,被告方提出的后法优先于先法的原则只能在同一位阶的法律规范上适用,下位法不能对抗上位法。
律师点评:
自从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定为当今我国的治国方略,历经了十余年的法制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的观念已逐渐深入人心。在行政执法中,作为个体的公民,面对执掌公权力的国家行政机关,如果没有一个有效的机制对公权力的运作予以有效制约、制衡和监督,是很难对其作理性的抗争。曾任美国联邦大法官的威廉·道格拉斯有一句名言:“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行政权所追求的效率功能必将和公民权的行使发生冲突,当然在现有技术条件下,我们不能苛求行政机关全部承担查明事实的全部责任,但基于现行的法律平台,笔者认为:要实现真正的公平、最终的正义,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程序的天平应是偏向行政相对人,因为我们每一个人都是潜在的行政相对人。(作者简介:黄长雄 百色市中名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广西大学法学学士 云南大学法律硕士 业务电话:13877687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