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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康明斯买卖合同纠纷

康明斯买卖合同纠纷

民事起诉状

原告:台州市超达工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蓬街镇四份头工业区 联系电话:13173750779


法定代表人:张日生 男 汉族 1955年8月28日出生。 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台州市路桥益源旧设备调剂经营部 住所地:路桥区路南杨戴大型停车场内


法定代表人:梁克勇 联系电话:13906562619


诉讼请求:

1、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对其售出的“康明斯”发电机予以免费修理直至能正常使用。


2、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前二次对该发电机的修理费用计人民币13万元整,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整,共计人民币23万元整(大写贰拾叁万元人民币整)。


3、 本案诉讼费用及查档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2004年3月19日,原告因公司生产经常被停电所困,派其员工张超到被告所经营的台州市路桥益源旧设备调剂经营部,按被告提供的合同格式,双方签订了一份供货协议书,原告向被告购买了一台柴油发电机组,讲明价格为人民币12.9万元整,被告承诺在二年内对该发电机组免费按装、调试、维修,该发电机组在运行了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出现故障,经双方协商,在2004年4月27日,原告将该台发电机组退回,被告更换了一台“康明斯”发电机组给原告,双方讲明价格为人民币55.8万元,原告补足被告设备差价款共计人民币42.9万元整,被告承诺按前份合同一样,二年内对该“康明斯”发电机组免费按装、调试、维修,但是该设备在运行到2004年5月,出现重大故障,不能运行,因被告自已不能维修该型号设备,在被告的协调下,该台设备由原告自行雇车,运往被告指定的广东东莞佳保机械工程维修部进行修理,2004年5月15日修理结束,原告共支付运输费、修理费、材料费共计人民币10万整,该台“康明斯”发电机运回后运行不久,在2004年6月8日,又发生故障,在通知被告后,被告派人上门进行维修,后修理结束,后被告到原告处索要了修理费3万元整。该台设备在运行到2004年12月,因发电机主轴发生断裂,不能运行,一直停机至今。后为此事与被告交涉无果。


被告提供如此质量的设备给原告使用,给原告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了停顿,因为本公司是一家吹塑产品的制造公司,生产主要靠电,一个月的电费支出将近十万,员工有120人,只要一停电,生产即不能维持,因被告提供的发电机不能正常运行达30天,但本公司还是要每月支付给员工工资10万元/月,,光是支付工资原告即损失人民币10万整,给原告公司造成了较大的直接经济损失。


原告认为,既然被告承诺二年内对该“康明斯”发电机组免费按装、调试、维修,就应履行合同义务,而不能将前二次该康明斯发电机组因故障而修理的费用要求原告支付,另外,现机组第三次出现故障,被告理应立即对该机组进行维修,但被告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脱,直到现在尚未进行修理,与法无据。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恳请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台州市超达工具有限公司


2005、1、14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受当事人台州市超达工具有限公司的委托,浙江横远律师事务所委派本人作为台州市超达工具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参加今天的庭审,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本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认为原告购买的发电机是由于原告不按照规定添加机油所致是没有依据的。纯属其一方猜想。


被告按排了众多的证人出庭作证,就是想说发电机出现的故障同被告无关,纯属是原告没有按规定添加机油所致,这里,不要说被告安排的证人都是其叫到原告处进行该台发电机维修的机修工,工资由被告支付,同被告有隶属关系,证人的独立性不能保证,容易受到他人的干扰,其证言缺乏可信力。即单单靠人证,也是不能采信的,而且他们都没有康明斯特许的上岗证或操作证,没有修理该机的资格,就是你说原告的设备是由于缺机油造成主轴断裂,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告最有力的证据就是对机器进行质量签定,证明原告的设备是由于缺少机油所致主轴断裂,是操作不当,同被告没有直接关系,但是被告没有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对设备进行质量签定。


二、我方认为被告承诺二年内免费按装、调试、维修,其中的维修是包含配件具有法律依据和商业习惯。维修一词,在延边教育出版社出版的《现代汉语辞海》(修订版)第1085页中是这样解释的:保护和修理。现双方对修理是否包含配件存有争议,那么就应按照《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该格式条款合同是被告单方面出具的。在实际生活中,你的电视机厂家还是手机厂商如承诺免费维修,那不管是其中的小部件还是显像管损坏或是主板损坏,厂家都是免费维修而且兼带配件的,不可能说因为其中的配件太贵而向客户另行收取配件费。


三、被告讲诉讼标的是旧发电机组,不应承担免费承担配件的义务,代理人认为,既然你作为销售者,将旧发电机组作为产品出售,你也同样要遵守产品质量法的制约,而不能认为你是旧的产品,就能不遵守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综上,原告认为,既然被告承诺二年内对该“康明斯”发电机组免费按装、调试、维修,就应履行合同义务,而不能将前二次该康明斯发电机组因故障而修理的费用要求原告支付,另外,现机组第三次出现故障,被告理应依照法律及合同规定,立即对该机组进行维修,并赔偿相应的损失,本人请求法庭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姜志军


2005.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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