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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工伤与人身伤害竞合时的法律适用

(案例)某企业职工甲在出差途中遭遇车祸,住院治疗;肇事方的保险公司愿意赔偿甲的误工费、治疗费等等。在这种情况下,问题1:某企业是否需要支付甲在住院及康复期间的工资?问题2:如果甲构成伤残,甲是否可以同时获得伤残补助金和残疾赔偿金?

针对第一个人问题,有两种意见:

意见一:某企业可以不支付甲的工资,因为甲可以向肇事方请求误工损失赔偿。

意见二:某企业应支付甲的工资。

笔者支持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在这种情况下,甲是否就可以同时领取单位工资和误工费了吗?笔者认为:某企业支付甲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但是甲在此期间内不能为单位劳动,单位就从中受到了损失;因此,单位可以向肇事者主张损失赔偿,即已经支付给甲的工资福利。而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某企业也有这样的权利。

有很多朋友都认为,这样做其实就等于不支付甲的工资,与第一个意见没有什么实质区别。笔者认为,这是一种误解,如果某企业不支付甲的工资,甲可以起诉某企业,某企业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违约金。所以,看似两个意见一样,但是却包含了不同的法理,因为这本身就是一个涉及到工伤保险和民事侵权两类不同问题的法律问题,应该是用不同的法律来解决不同的法律关系问题。

针对第二个问题,笔者认为,甲可以同时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取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从肇事者处获取残疾赔偿金。

其实,法理与第一个问题相同。同一个事件,涉及不同的法律关系,应该同时适用不同的法律来调整。

并且,本身,人身损害赔偿就是赔偿性质的,即便是甲同时获取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残疾补助金,也不能被认为获取了超过其痛苦和损失的额外利益。这是人体健康具有不可替代性来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