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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拆迁范围确定后,能否迁入户口或分户?

拆迁中,特别是在农村的拆迁中,拆迁补偿的数额及补偿安置房屋的面积必定与每户的人口数有关,按每户人口数进行安置,这样以来,在实践中,可能就有人为主观的原因,为得到分房而将户口迁入,也有因正当理由正常迁入而被非法剥夺的,但到底能否迁入,要看具体的条件;再者在拆迁补偿协议的签定中,及补偿款的领取中,一般由户口簿上的户主代表全家行使和领取,而所邻补偿款、安置费、过渡费等时有被户主非法侵占,而侵害其他家庭成员利益的情况发生,所以在此过程中,为了争取主动权、和控制权的前提就是领取权,而领取权一般只有户主享有,所以其他家庭成员特别是在离婚或已有两对以上夫妻的情况下,要求分户的较多,分户后,取得新分户的家庭就取得了新户主的权利,那么,到底能否分户,法律规定又如何呢?根据《陕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拆迁范围确定后,县级以上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所在地公安部门停止理户口迁入及分户手续。因出生、婚嫁、军人复员转业退伍和下列情况,确需在直系亲属处落户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办理常住户口迁入或分户手续:

(一)按国家规定分配和批准退学以及取消毕业分配资格的高等院校、中等学校的学生;

  (二)公派或因私出国(境)回归人员

(三)经县级以上劳动人事部门批准从外地调回本地区的干部、职工及其随迁家属;

  (四)从的归国华侨、港澳台胞; 

 

(五)回乡定居本市、县以外迁回安置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

  (六)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教人员;

  (七)停办居民常住人口迁入手续前,已办完房屋的买卖、交换、析产、赠予、分户、调配等手续,尚未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只有在出生、婚嫁、军人复员转业退伍及上述七种情况才能进行迁入或分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