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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二、什么是共同侵权行为?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三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解释》首次将共同侵权行分三种情形:一是共同故意,二是共同过失,三是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了同一损害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