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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黑龙江省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处理意见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黑劳社发[2007]52号)

  各市、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绥芬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直行业、煤炭、军工各企业:

  现将《黑龙江省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七年七月十九日

黑龙江省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处理意见

  一、关于国有企业中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也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问题

  原国有企业已经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但本人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也未与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如符合应参保而未参保条件的可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其中停薪留职人员,应当以历年本企业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照企业与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之和将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交给企业;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代收代缴停薪留职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停薪留职人员的缴费工资,应当列入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工资总额基数。

  由于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放长假人员,企业及个人应当以企业实际发放的生活费为基数缴纳企业及个人应当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省级统筹前,如果生活费低于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省级统筹后,如果生活费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原国有企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但该企业属于应参保而确实无力缴费的关、停国有企业,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可以按照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补缴从当地实行缴费开始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原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按照上述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基本养老金标准按职工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的办法核定,期间如进行基本养老金调整,按规定调整的数额可以纳入核定的基本养老金标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后的下月起为其发放基本养老金,以前的基本养老金不予补发。

  二、关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延续缴费及基本养老保险金如何计发问题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延续缴费至满15年止。其中,企业职工可以由本人到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个体劳动者身份延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15年后,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延续缴费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标准,按照参保人员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当期的计发办法和上一年度的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核定,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按实际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的年龄对应的计发月数确定。

  原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人员,原所在单位应当为其提供原始档案材料,由其本人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办理延续缴费手续,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满15年后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原一次性支付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和实际领取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全额退还。延续缴费年限满15年后按当期有关规定核定基本养老金,延续缴费年限满15年之时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按国家规定调整的基本养老金纳入核定的基本养老金标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下月起按核定的标准为其发放基本养老金,并参与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以前的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补发。

  三、关于部分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城镇个体劳动者及有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的未参保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问题

  未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有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返城后从事灵活就业的上山下乡知识青年,以及与原国有或城镇集体企业解除关系等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以从当地实行个人缴费制度之时起按城镇个体劳动者的参保办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统帐结合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以上人员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可以延续补缴到满15年。

  四、关于过去按省政府有关规定参加过商业保险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

  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