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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无证驾驶受伤是否能认定工伤

马强系章丘市牛二农机配件厂的职工。


19:30分左右,马强下班后骑二轮摩托车回家,当他行至相公庄镇牛推村村北时发生交通事故,与迎面由北向南行驶的一辆农用三轮车相撞,造成马强腿部受伤,左腿被截肢,肇事者逃逸。


章丘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事故证明:马强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摩托车损坏,肇事车辆逃逸。


马强向安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对其伤情认定为工伤。安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马强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为由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马强不属于工伤。


马强不服,于向章丘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章丘市人民政府维持了章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


为此,马强来到衡明律师事务所咨询,希望能取得律师的帮助。听取大体的案情,经过分析后我们认为:马强作为安丘市牛二农机配件厂的职工,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到机动车伤害,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马强虽无证驾驶摩托车,但作为治安管理处罚主体的公安机关对其行为并未作出认定和处理,在没有公安机关认定原告的行为是违反了治安管理的情况下,安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马强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为由,适用国务院的规定“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认定工伤”的规定,作出马强不属于工伤的认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是指伤亡职工自身存在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且该行为一是与职工的伤亡存在必然的联系或者是造成伤亡的直接原因,二是经职权部门作出明确的认定,两者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否则职工的伤亡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就应认定为工伤。至于职工是否存在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处理工伤案件时无权自行认定。就本案目前的情况来看,马强虽无证驾驶摩托车,但是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仅出具“事故证明”证明马强出了交通事故受伤,并证明肇事车辆逃逸,对马强无证驾驶摩托车行为并未作出认定和处理。因肇事者逃逸,也无法认定马强受伤与其无证驾驶摩托车有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所以马强的情况不在第十六条第一项“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认定工伤”的排除性规定之列,只要其具备了认定工伤的其他必要条件,就应认定为工伤。


我们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应当撤销章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并重新为马强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我们建议马强于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安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并要求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