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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出口退税率

出口退税率

出口退税的退税率是,根据出口货物退税计税依据计算应退税款的比例。包括增值税退税率、消费税退税率或单位产品退税额。由于消费税退税率或单位产品退税额与征税完全相同,这里主要介绍增值税退税率。

1994年税制改革后,我国出口产品的增值税退税率与征税税率是一致的,但在执行中发现存在少征多退、退税额增长速度远远大于征税增长速度,退税规模超出财政负担能力等问题。为了既支持外贸事业发展,又兼顾财政紧张的实际情况,国务院先后两次调低了出口货物的退税率。自1996年1月1日起(含1月1日),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按照下列税率计退增值税。

(1)煤炭、农产品出口退税率为3%;

(2)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和除煤炭、农产品以外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如小农具、农药、化肥等),以及从小规模纳税人收购的符合退税条件的货物(农产品除外),出口退税率为6%;

(3)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的一般工业品,出口退税率为9%;

(4)外贸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出口的货物,其支付的工缴费部分的退税率为14%。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出口退税的"从低退税"原则,考虑到征税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对出口的农产品,如果专用发票注明的税率是17%,也只按3%的退税率计算退税;对出口的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和一般工业品,如果专用发票注明的税率是13%,则分别按3%和6%的退税率计算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