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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06年山东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山东新闻网4月10日讯(记者 宋宪霞 通讯员 祁亚萍)记者从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获悉,2006年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将于近日出台。   

据了解,该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据山东省统计局2005年度的有关统计数据制定的,标准中规定我省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涉及赔偿,依据数字如下:2005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0744.80元;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7457.31元;农民人均纯收入5358元;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2735.80元;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9823元。标准还对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行业的平均工资标准予以细分。有关专家表示,该标准的出台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赔偿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