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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行政管辖权异议

行政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原告、被告、第三人)对受理案件的法院提出的管辖权方面的异议。

其一,加剧了司法权的地方化和行政化。司法权的地方化是指司法权的行使受到地方党委、政府等地方力量的侵蚀,司法权的行政化是指司法权的行使受到行政权的侵蚀,我国司法权的地方化和行政化的现象一直比较严重。[4]司法权的地方化和行政化难以杜绝的根本原因是行政区划与司法管辖区完全重合及由此产生的各种配套制度,例如法院经费支出由同级政府承担、法院人事调动由同级党委负责、法院工作报告由同级人大审议等。司法权的地方化和行政化带来的弊端重重,妨碍司法独立,破坏法制统一,加剧司法腐败,形成地方割据等,建立适度脱离行政区划的司法管辖区,将有助于克服司法权地方化和行政化的上述种种弊端。

其二,造成司法资源利用效率不均衡。由于全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导致地方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存在相当程度的差异。以广东地区为例,珠三角地区法院与非珠三角地区法院的受案量之间存在很大差异,珠三角地区内部法院的受案量之间也存在很大差异,从全省法院看,广州、深圳、佛山、东莞四个法院的受案量长期处于前四位,地方法院受理案件的不均衡,必然导致司法资源利用效率的不均衡。如果能够通过司法管辖区的适当调整,例如在广州、深圳设立新的中院,在粤西、粤东合并部分中院,统筹现有的司法资源,将能提高司法资源的利用效率。

其三,容易受到行政区划设置不合理的影响。现有行政区划的形成主要是我国几千年历史演变的结果,特别是内地省级行政区划的形成至少都有几百年的历史,在民众中有强大的心理认同,行政区划的调整需要考虑历史、地理、人文、民族等各方面的因素,其改变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尽管全国行政区划的设置存在一定的不合理之处,但难以进行较大范围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