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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上海金山亭林律师咨询

  伴随着数字时代的技术进步,在为涉及人身伤害和非法死亡的民事案件以及犯罪案件进行发现时,向加利福尼亚州和其他地方的律师提出了新的挑战。本文探讨了宪法保护如何使这一过程进一步复杂化。

  加利福尼亚州和全国各地的立法者,律师和法官都有不幸的任务,即在日益数字化的时代应用古老而古老的法律来证明自己。技术每天都呈指数级增长,而法律无法跟上所有变化。在许多情况下,由于技术进步,没有适用的法律可用于解决冲突。此外,在最近涉及人身伤害和非法死亡以及刑事案件的民事案件中,宪法保护干扰了发现过程。

  以电脑和互联网为例。这两件事每天都变得更加复杂,先进和安全。当想要在民事或刑事案件中获得电子证据时,这就成了一个问题。现代计算机和互联网浏览器现在加密他们的信息,这使得主要用户以外的人更难访问。在许多情况下,唯一可以检索此信息的人是想要保密的人。这是通过加密文件,文档和图片,密码保护等来实现的。在许多情况下,没有其他方法可以获取电子信息,除了要求该人愿意将其翻过来。

  这使得回应方或被告有机会援引他们的第五修正案保护免受自证其罪。他们会争辩说,要求他们透露他们的密码,或解密他们的电脑或其他电子设备,实质上是要求他们自己违背自己的意愿,这违反了他们的宪法权利。

  由于没有直接的法律,律师必须使用现有的法律,并试图通过类比来争论他们的立场来填补空白。一方可能会争辩说要求他们解密电子信息类似于要求提供一个存放证据的保险箱钥匙,这是最高法院允许的。另一方可能会争辩说,要求某人解密电子信息是不允许的,因为它类似于要求某人将密码短语或组合说明为保险箱,这被认为是一种自我认罪的通信。

  当前的电子发现法

  2006年修订了“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允许“电子发现”; 因此,允许一方请求来自一方的电子存储文件。不幸的是,没有适用的联邦法律直接解决了当一个人调用他或她的第五修正案权利时访问电子存储信息的困境。

  2009年加利福尼亚电子发现法案还赋予一方要求电子信息的权利。在民事诉讼中,例如涉及人身伤害或非法死亡的案件,可以发送传票,要求制作电子存储信息,并进一步要求传唤方可以检查,复制,测试或抽样信息,该州律师解释说。该法案进一步规定,被传唤的人应以其通常维护的形式或形式或以合理可用的形式(即他们必须解密文件以便准确阅读)来提供信息。但是,该法案并未涉及有意援引其第5修正案权利的人。

  佛蒙特州近期案例

  佛蒙特州的联邦地方法院最近处理了这个问题。在Boucher中,大陪审团传唤Sebastien Boucher,一名被控拥有儿童色情内容的人,输入一个密码,允许访问计算机上的文件。鲍彻试图撤销传票,因为它违反了他的第五修正案,反对自证其罪。2009年,法院裁定要求鲍彻生产他的笔记本电脑的Z驱动器的未加密版本并不构成强制性的证词沟通; 因此,制作未加密版本的驱动器并没有违反他的第五修正案权利。

  结论

  法律没有广泛谈及获取电子存储信息和个人宪法权利的问题。由于法律对我们社会中迅速变化的技术进步的反应迟缓,我们必须等待更多的法院判决或直接解决这一问题的联邦法案。

  由于鲍彻的裁决,似乎法律可能逐渐走向允许访问电子文件而不违反个人的宪法权利。这对司法系统有利。否则将允许人们解密他们的计算机并且绝对不会暴露他们有罪的证据。只有时间才能说明法院和法律将如何对这一新兴技术做出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