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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遇到拆迁,如何领取补偿款

  在上海黄浦区居住的王某在十年前做生意时曾和朋友李某借款200万,能够借这么多钱,足以说明二人的关系非同一般,因此,李某也并未催王某还债。而王某也因为生意一般般,也没有足够的钱来偿还。但是,俗话说,生意不会一帆风顺,李某自己的生意后来也走下坡路,继续用钱来解决,但时王某还不上。而这时,李某意外知道了王某要移民美国,并无还债的意向,因此将王某告上了法庭。

  律师分析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显然,该案中李某为了防止张某变卖、转移资产而申请的财产保全是合法合理的。

  那么,这里说的标的物显然是被保全的这个房屋本身,但是本案中拆迁进度并未到最后补偿阶段,拆迁补偿款并没有实际支付,保全的并不是拆迁补偿款本身,那么该保全是否及于该预期可得的拆迁补偿款呢?张某到底能不能取得该补偿款?

  就该问题,我们来看一下相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灭失或者毁损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该财产的替代物、赔偿款。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查封、扣押、冻结该替代物、赔偿款的裁定”。从该规定可知,法院查封财产的效力及于该标的物的替代物或者赔偿金。

  由于房屋拆迁补偿款通常是房屋所有者将拥有的房产所有权转让给征收单位,并同意由征收单位拆除,而征收单位所支付的补偿或赔偿款项。显然,这里的拆迁补偿款属于赔偿金的范畴。故法院查封房产效力及于该查封房产的拆迁补偿款,未经查封法院同意,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领取。

  由于拆迁补偿款不是当场支付,而是双方在签订补偿协议后,在某个约定的时间点兑现。所以在兑现时法院可以先期对该补偿款进行强制冻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规定:“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当征用单位与被执行人达成房屋拆迁协议,法院有权作出冻结房屋拆迁补偿款的裁定并向被执行人与征用单位送达,在房屋拆迁补偿款可领取时提取该款项”。也就是说,在查清需要偿还的数额并执行以后,要将多出的款项返还实际被拆迁人。

  综上所述,对于已经被保全的房屋拆迁补偿款是会被先期冻结的,而且未经查封法院同意,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