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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

  【事实概要】

  付先生等八人在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拥有一处合法的商业用房并从事经营活动。2015年2月2日付先生通过一份《房屋评估报告》看到了自己房屋的价值,感到自己蒙受巨大损失,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付先生认为,要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必须借助专业律师的帮助。在这样想法的指引下,付先生找到了专业维护被拆迁人合法利益的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优银主任律师团队王优银律师和鲁金艳律师,作为本次案件的委托人。

  【办案掠影】

  律师办案辑:了解案情,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问路

  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律师和鲁律师通过面谈和电话沟通,感到付先生等八人对拆迁的前因后果都不是很清楚,只是知道自己的合法房屋将要被征收,了解一些情况,但是不太完整。在此情况下,付先生等八人在二位律师的帮助下,向当地政府申请公屋征收相关信息,以求掌握充足的信息,为维护付先生等八人的合法权益打下坚实的基础。

  律师办案第二辑:申请行政复议,拆迁律师,县政府征收决定被确认

  在收集政府信息资料的基础上,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团队律师和鲁金艳律师发现了其中存在的两处程序问题,即县政府的征收决定既没有公告程序,也没有经过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另外,该征收决定的社会风险评估主体,这是实体问题。二位律师以此为突破口,指导付先生等八人通过行政复议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帮助起草了《行政复议申请书》。经过湖州市审理,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德清县作出的关于付先生房屋所在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

  破坏耕地坚决不许

  基本案情:

  高先生为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小铺头村村民,为了落实政府有关法规、政策,经镇咨商小组批准,代表会讨论通过,委托贵合作社为申请人所经营的土地进行流转(或)经营,并签订《土地流转委托书》。依据该土地流转委托书的约定,原告委托被告为其所承包的农田进行流转(或)经营,用途为农业生产。但是签订协议以后,房屋拆迁律师哪家好,被告将原告同意流转的土地出租给了北京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却将原告的土地用来取沙卖土以及回填生活垃圾,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用途(农业生产)。

  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发展,小农经济、分散经营的模式逐渐被打破,农村集体土地的耕作方式逐步走向规模化生产。虽然有越来越多的农民走出了世世代代耕作的土地,但是出于对这片土地的热爱和保护,绝不允许任何人对该片土地实施破坏行为。

  律师说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的法律规范 依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拆迁律师事务所,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规定,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 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

  依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委托合同中三方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十一章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房屋拆迁律师事务所哪家强,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