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页 > 拆迁维权 > >
案例
著名律师事务所咨询

  根据《条例》著名律师事务所规定,城市房屋拆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拆迁房屋的,必须持国家规定律师事务所咨询的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拆迁许可申请。

  (2)审批和核发拆迁许可证。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3)发布拆迁公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一、明确减刑、假释的性质是激励罪犯改造夏道虎介绍说,为了澄清司法实践中对减刑、假释性质的认识偏差并纠正一些不正确做法,本次修改,在第一条中即规定“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罪犯只有积极改造,表现优异者,才能获得减刑、假释。

  二、详细规定“依法应当从严控制减刑、假释罪犯”的减刑、假释工作夏道虎介绍说,对职务犯罪罪犯、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犯罪罪犯以及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严重犯罪等依法应当从严控制减刑、假释的罪犯,《规定著名律师事务所》新增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减刑幅度从严的规定。

  三、明确对决定终身监禁的受贿罪犯不得减刑、假释夏道虎介绍说,《规定》律师事务所咨询新增对决定终身监禁、受贿罪犯不得再减刑、假释的规定。对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但尚未达到情节恶劣,不执行死刑的罪犯,在明确死缓执行期间重新计算的同时,新增了“减为无期徒刑后,五年内不予减刑”的从严规定。

  行政公开原则是广泛应用于我国著名律师事务所行政法领域的一项原则。行政公开原则要求行政程序公开,保证行政相对人能够知晓并充分参与程序。行政相对人有权知晓行政行为作出的主体、程序与标准,行政相对人对于行政主体、行政程序以及律师事务所咨询行政行为的依据产生疑问的,行政机关有义务给予解释与说明,并在职权范围内协助相对人知晓相关信息。

  行政公开原则必然要求保障行政相对人在具体的行政案例中的知情权,从而使得相对人能够有效行使举证、辩论、听证等权利。因此,行政公开原则本身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一个重要方面。

  尤其是就过程性信息而言,由于涉及行政程序中信息的公开,对于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程序、了解相关程序事项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行政公开原则与过程性信息的公开往往具有十分密切的关系。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1996年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对刑事诉讼法著名律师事务所进行了修改。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刑事诉讼的一些制度如刑事证据制度、鉴定制度等需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同时律师事务所咨询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解决。

  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对于规范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程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需要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制度、行政诉讼制度。

  《意见》共六部分,对营口著名律师事务所推进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建设作出明确要求。一是扩大机制覆盖面。《意见》提出,要积极扩大开展地区范围,除前期试点地区继续开展诉调对接工作外,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扩展至所有直辖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适时将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扩展到有纠纷化解需求、工作基础较好的地区。

  二是加强平台建设。《意见》要求,开展地区法院要将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平台建设与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律师事务所咨询结合起来,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设立保险纠纷调解室。保险监管机构要结合辖区实际,指导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建立健全保险纠纷调解组织。保险行业协会要健全调解组织各项制度,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实现调解组织规范化、标准化。三是规范运作程序。

  实践中,政府信息是否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无明确统一的标准,以致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已成为著名律师事务所行政机关拒绝公开政府信息的常见理由。在涉及商业秘密的律师事务所咨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行政机关应对所涉政府信息是否符合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实用性及已采取保密措施等商业秘密的显著特征来综合判断,确属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的,才需要征求第三方意见。

  本案中,原告所要求公开的“土地出让合同、出让金数额及受让人缴纳凭证”等政府信息并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显著特征,且被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也未提供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的任何证据和理由。因此,被告未对涉案政府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进行审查便向第三方发送征求意见函,属程序明显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