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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美国普衡律师事务所

  讨论AICPA采用的商业评估标准,包括评估方法,由Christopher C. Melcher撰写。

  家庭法案件中的商业评估专家很少得出关于企业价值的相同结论。很多时候,区别在于用于评估业务的方法和每个会计师收集的信息。由于这个问题,已经制定了新的指导方针来提高估价任务的质量。虽然专家们无疑会继续对企业的价值持不同意见,但至少现在他们必须遵循相同的标准来评估这些利益。

  自2008年1月1日起,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将要求其所有成员遵守新的商业评估指南,包括与婚姻解散行为相关的指导原则。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了评估标准 - 称为“第1号评估服务标准声明”(SSVS#1) - 以提高其评估成员的一致性和实践质量。

  SSVS#1提供了执行质量评估服务的综合指南。由于AICPA拥有约330,000名会员,其中2,500名拥有该组织的商业评估认证(ABV)证书,因此大多数商业评估专家将作为AICPA成员的新标准。SSVS#1提供以下好处:

  •指定普遍接受的估值方法。

  •鼓励业务评估报告的内容和格式标准化。

  •描述评估过程中应考虑的文档类型。

  •采用词汇表业务评估条款。

  在评估业务时,专家应考虑三种最常见的估值方法 - 收入法(将预期经济利益转换为现值),市场法(将主题业务与已售出的类似业务进行比较)和资产方法(取资产净值的负债)。指南规定“经验法则”或行业指南不是评估方法,但可以用作对其他方法下的结果的合理性检查。

  最后,指南规定专家还必须考虑是否应对指定值进行调整,包括缺乏市场性的折扣,缺乏所有权控制的折扣或所有权控制的溢价。如果SSVS#1与公布的司法或其他机构之间存在冲突,指明专家将使用的评估程序,则专家应遵循公布的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