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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命不同价”现象即将终结

  “同命不同价”现象即将终结

  据解放日报5月27日报道:长期在沪居住的外来务工人员徐女士车祸身亡后,其死亡赔偿金是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还是按上海城镇居民标准赔偿?昨天,虹口区法院一审判令浦东新区某公司按本市城镇居民标准赔偿死者家属人身损害各类费用46万余元。

  去年12月26日中午,徐女士在自家经营的建材店门口,被浦东某公司的一辆小货车倒车时撞倒。经抢救无效,她于今年1月17日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驾驶员对这起事故负全部责任。事后,死者丈夫沈某及其女儿对肇事方提出人身损害赔偿要求,肇事方同意赔偿,但双方对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产生争议:如果按上海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死亡赔偿金应为37万余元;而按农村居民赔偿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仅为16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徐女士虽系农村家庭户口,但生前长期在本市居住、工作,应该以本市城镇居民标准确定死亡赔偿金,因此本案死亡赔偿金应为372900元。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点评:虹口法院的此举,被媒体称为破冰的“同命同价”判例。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那么如果死亡人是农村户口就应该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农村居民人均村收入标准计算。而此案判决的法院认为,徐女士虽系农村家庭户口,但生前长期在本市居住、工作,应该以本市城镇居民标准确定死亡赔偿金。由此可见,这个判例具有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是对“同命不同价”式赔偿的一次有益的突破。

  2005年年底,重庆市3名少女搭乘同一辆三轮车遭遇车祸身亡,然而,给农村户口少女的赔偿不及其城市同学的一半。此后,“同命不同价”的争论不绝于耳,最先受到质疑的便是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5月1日实施的《解释》第29条的规定,被认为是:延续了计划经济时代的僵化思维,强化了原本正在消融的城乡对立的制度安排。随着此类案件不断出现,这一规定,越来越受到社会的批判。

  然后,值得庆幸的是,有些省市的高院出台了一些规范性文件,对此类现象给出了令人满意的答案,如河南省高级法院制定并向全省各级法院下发了《关于加强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审理工作,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意见》第十五条规定:“受害人为农民工的医疗损害、交通肇事及其他损害赔偿案件审理中,凡在城镇有经常居住地,且其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的,有关损害赔偿费用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据悉,这是我国首次以法院文件的形式确认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的赔偿“同命同价”。

  综上,随着各地规范性文件的出台和各地判决的大量出现,同命不同价现象将有所改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