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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谭氏官府菜”跳槽厨师被判支付违约金250万

  ●提示

  劳动合同违约金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当得到法律支持

  因掌握核心商业机密的主厨吴林擅自离职,被公司起诉要求其承担250万元违约金的劳动争议案,近日由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法院最终还是支持了四川谭氏官府菜餐饮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谭氏官府菜)的诉讼请求。据悉,因知识产权保护而引发数额如此巨大的劳动违约金赔偿,在国内餐饮界尚属首次。

  ●案情

  2003年7月18日,谭氏官府菜与吴林签订聘用协议,约定吴林为公司顾问及四川长富集团副总经理,负责谭氏官府菜的开发研究、菜品创新以及厨艺人员的培训。由于该职位掌握谭氏官府菜的核心商业机密,谭氏官府菜特别与其约定:“除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吴林不得在聘用期内无故离职,否则承担500万元经济损失。”与巨额违约金相对应的是,谭氏官府菜给其提供30万元的年薪,230平方米住房一套,雅阁轿车一辆,除此还许诺丰厚的年终奖和提成。

  谭氏官府菜称,虽然给该厨师提供了如此优厚的待遇,但在2004年6月底,该厨师在没有得到公司允许的情况下,单方面离职。2004年7月9日,吴林委托其妻领取一月工资后,未再到公司工作。公司遂于当年8月30日以吴林无故离职为由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吴偿付违约金250万元。针对谭氏官府菜的赔偿要求,厨师吴林称,2004年5月他向谭氏官府菜提出书面辞职报告,同月底,谭氏官府菜各相关部门均签字同意其辞职请求。因此,他已经按照法律程序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不是无故离职。同时他还认为,当时的聘用协议本身是不公平的,约定的500万元违约金远远超过了他的承受能力。

  ●判决

  2004年12月30日,成都市劳动仲裁委下达了裁决书,认为吴林违反协议约定,裁决吴林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谭氏官府菜违约金250万元。吴不服又提起诉讼。成都市青羊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聘用协议》的,其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是合法有效的。吴林所称其曾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得到批准,但未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故应认定其擅自离职。因此,2005年5月,法院作出判决:吴林在30日内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谭氏官府菜违约金250万元。吴林不服又提起上诉。

  成都市中院认为,通过庭审查明,吴林离开谭氏官府菜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缺乏正当理由,其行为应系无故离职。谭氏官府菜于2004年8月30日申请劳动仲裁未过两个月的仲裁时效。2005年9月中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点评

  天价违约金的警示意义

  谭氏官府菜系从事餐饮服务的专业企业,其菜品质量对公司的经济效益有重大影响,吴被公司聘用后,主要负责谭氏官府菜的开发研究、菜品创新、厨艺人员培训等重要工作,掌握着谭氏官府菜的核心技术,吴无故离职的行为不仅违反协议约定,且必将对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而协议中约定的经济损失又具有违约金的性质,且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依据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要求吴林支付违约金250万元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我国的劳动法中,没有对劳动合同违约金作出规定,因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当初签订的劳动合同就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所以通常情况下若他们约定的这个违约金不违反法律规定,就应当受到尊重。

  本案中的这个厨师所获得的工资待遇,远远高于一个普通劳动者的工资待遇。同时他担任的职务,涉及比较重要的技术领域,那么与这个高报酬相适应的,当然就应该是高风险。承担250万元的违约金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同时也不违反公平的原则。但这不适用于普通的劳动者。因为在劳动合同关系中一般的劳动者属于弱势群体,所以法律应当侧重于保护,关于普通劳动者的违约行为的违约金约定,应当考虑劳动者具体的收入,不宜规定得过高,如果规定得过高,劳动者一方有权利要求予以减少或者是予以免除。

  目前,国内已经有些城市专门对劳动合同违约金作出规定,比如像北京市就规定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最多不得超过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但是,那些没有对违约金作出明确规定的城市,一旦发生争议,违约金是否过高,界定起来就非常的麻烦和棘手,所以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