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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购买的商品房与开发商宣传严重不符,能否要求退房并赔偿?

  由于期房比现房价格优惠、户型选择多、付款轻松等,受到广大购房者的亲睐,但是购买期房也存在一定风险,有些期房可能只差封顶,但是更多的期房可能也就刚打个地基,购房者只能根据开发商提供的户型平面图、楼盘效果图来判断进而购买。如果在交房后发现与开发商宣传的差距较大,我们该怎么办?

  王小二想买房,XX楼盘广告中宣称小区环境优美,内植参天大树、天鹅环绕、群鱼戏水,王小二觉得这就是自己理想中的居所,于是和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然而等到交房时却发现,大树变小苗、鱼鹅全无影,跟宣传单上完全不符。这时,王小二能否要求解除合同、退房并赔偿呢?

  上海陈律师告诉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知识提示:一般的广告宣传都是“要约邀请”,不能自然成为合同的一部分,也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商品房销售方关于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具体确定的说明和允诺,对合同订立及房屋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知识提示:“要约”有两个构成条件,一是内容具体确定;二是要约被对方承诺时,表明合同成立,发出要约的人需遵守和履行承诺,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即便该说明和允诺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应视为合同内容,销售方违反的,也应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售楼广告关于环境优美和生活配套便利的宣传,对于王小二订立合同产生了决定性影响,而实际情况却是大树变小苗、鱼鹅全无影,与宣传中的“说明和允诺”明显不符,因此王小二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陈律师提醒大家:

  攒钱不容易,买房需细心。对于开发商承诺的配套设施等重要内容,可事先向当地规划部门咨询核实,并要求将相关内容明确到购房合同或补充协议上,同时注意保留广告宣传册、小区规划图等宣传资料,口说无凭、维权有据!

 

  今天的法律小知识你会了吗?来检测一下自己吧!

  某开发商在预售广告中宣称,其开发的楼盘所属地块内将配建高端养老机构。周某家中老人年迈,看到该广告后就和开发商签订合同,购买了房屋一套。但小区交付后,周某发现开发商并未配建养老机构。对此情形,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

  A、预售广告是要约邀请,其内容只是宣传,并不能用来确定开发商的义务

  B、预售广告中的内容是要约,因为其对房屋的相关设施做出了具体确定的说明,并对张某的购买有重大影响

  C、本案中,预售广告的内容如果没有写入正式合同,则对开发商没有约束力

  D、李某可以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答案:BD解析:《合同法》第15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