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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上海使用权房子纠纷律师咨询

  美国上诉法院在其公布的意见中,Warren诉Sessoms&Rogers,PA,No。10-2105,2012 WL 76053(2012年1月11日第4期),分析公平债务下的重要性和知识要求收集实践法(“FDCPA”),15USC§1692et seq。这一决定对于消费者律师来说意义重大,因为它涉及到具有保守声誉的法院对消费者有利的解释。

  相关事实很简单。宾夕法尼亚州Sessoms&Rogers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由Branch Banking&Trust Co.(“BB&T”)保留,以收取据称由消费者Margaret Warren所欠的信用卡债务。该律师事务所于2009年2月首次尝试通过电话留言联系沃伦女士。但该律师事务所并未透露 在“通信”是“来自收债员”的信息中。

  此后,在2009年3月7日,沃伦女士给律师事务所写了一封信,指示律师事务所与她的律师联系。然而,该律师事务所于2009年3月17日直接致函沃伦女士。重要的是,该律师事务所的信中写道:“感谢您最近的来信......”

  根据这些事实,沃伦女士根据FDCPA向联邦地方法院的律师事务所提起诉讼。该诉讼声称该律师事务所2009年2月的初始电话信息违反了15USC§1692e(11),因为它没有透露该来文是来自收债员。该诉讼进一步指控该律师事务所在发现Warren女士由律师代理后,直接致函Warren女士,违反了§1692c(a)(2)。

  该律师事务所辩称,地区法院适当驳回了诉讼,因为2009年2月的电话留言并未涉及“重大”虚假陈述。该律师事务所进一步辩称,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当Warren女士将2009年3月17日的信件直接发送给Warren女士时,她实际上知道Warren女士有代表。最后,该律师事务所认为解雇是适当的,因为FDCPA包含“真正的错误”辩护,并且没有证据表明律师事务所“故意”违反了FDCPA。

  在扭转地区法院的过程中,第四巡回法院开始进行分析,认识到即使在FDCPA下,基于虚假陈述的行为也必须涉及“重大”虚假陈述。然而,法院随后认为该规则不适用于沃伦女士的诉讼,因为它并非基于虚假陈述。法院认为该律师事务所2009年2月的电话留言并未涉及虚假陈述,而是涉及未披露信息。由于诉讼是基于§1692e(11)未披露信息而非虚假陈述,法院认为没有“重要性”要求,并认为解雇不合适。

  关于律师事务所2009年3月17日给沃伦女士的信,第四巡回法院承认§1692c(a)(2)确实包含知识要求。然而,法院认为,有足够的证据可以产生一个陪审团问题,即律师是否“知道”沃伦女士在寄信时是否由律师代理。法院首先指出,沃伦女士此前曾于2009年3月7日致函该律师事务所,该律师称沃伦女士由律师代理。法院然后推断陪审团可以发现律师事务所收到了这封信,从而知道沃伦女士有律师代理,因为律师事务所2009年3月17日的信中说:“谢谢你最近的来信......”

  然后,第四巡回法院将注意力转向律师事务所的“善意错误”论证。法院承认§1692k(c)确实包含“善意错误”辩护。但是,法院认为辩方是“肯定辩护”。因此,法院认为,沃伦女士在诉讼中并未要求该律师事务所故意违反FDCPA,因为辩护和证明任何真正错误的责任都在于律师事务所。

  由于上述原因,第四巡回法院撤销了地区法院,并允许沃伦女士继续起诉她的诉讼。